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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22-12-0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提高文件的科学性、公开性和社会参与度,常州市教育局于2022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公开征求《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期内,公众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常州市教育局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主要情况反馈如下:

公众建议: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建议增加“原《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常教终〔2021〕6号)同时废止”,以免文件之间因差异不同而导致矛盾。

市教育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在第二十三条,增加“《关于印发<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教终〔2021〕6号)停止执行”,防止发生文件内容的冲突。

同时,公众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市教育局按相关规定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热情参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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