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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103号

发布日期:2021-09-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教育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教育局作出的常教依〔2019〕第6号《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教育局作出的常教依〔2019〕第6号《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公开《中学高级教师转评副教授取消享受工资提高10%待遇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认为申请常州市教育局公开的信息是:中学高级教师转评副教授取消享受工资提高10%待遇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并不是投诉。其中内容描述只是具体描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另外,常州市教育局作出的常教依〔2019〕第6号告知书内容缺乏应具备的法定形式要件,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告知书的救济渠道和时限,告知内容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被申请人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国家机关公文,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违法。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程序合法。申请人刘某于2019年7月1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答复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在7月18日收到申请,7月24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7月29日通过顺丰速运根据申请人所留地址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答复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答复。二、内容合法。申请人所填的“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从1986年8月开始就在常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工作至今没有调动过工作。期间经历了2000年9月与常州电大的合并,现校名为常州开放大学。申请人于2002年8月取得了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两校合并后由于一职高教师人数大大超过电大教师人数,中学系列职称教师数也大大超过高校系列职称教师数。为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当时校长多次在各级会议上提出希望原一职高教师中学系列职称转评高校系列职称,并希望党员干部起带头作用,在这种背景下,申请人由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转评高校副教授职称并于2006年7月取得副教授职称。国务院、教育部先后发文自1987年10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自文件发布起,申请人一直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在两校合并后仍然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今年5月申请人偶然发现在申请人不知情情况下自2006年7月申请人取得副教授职称起学校就取消了申请人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申请人发现情况后多次就此问题与学校组织人事处和校领导进行沟通询问取消申请人享受工资提高10%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他们给申请人的答复是因为申请人由中学高级教师转评了高校副教授,所以取消了申请人工资享受提高10%的待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学校做法是违法的、侵权的。随后多次向学校组织人事处和校领导提出希望学校能给予纠正,但无果。鉴于此特提出诉讼。理由如下:1.申请人由中学高级教师转评高校副教授后学校就取消申请人享受工资提高10%待遇的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学校的这种行为是违法。2.如果在申请人校中学高级教师转评副教授就要取消工资提高10%的待遇有法律依据的话,那么在申请人转评前学校就应该告知申请人。否则学校就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鉴于申请人校的特殊情况,学校合并后一直存在双轨制,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和副教授都属于副高职称,在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即使申请人不转评副教授在申请人校对申请人的教学工作和工资定档都没有任何影响。原一职高教师没有职称转评的都一直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照样上大学各类课程。教师工资与职称直接挂钩,没有哪位教师评职称是为了减薪。4.同样是常州市教育局领导下的常州市刘国钧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常州市旅游商贸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由中学高级教师转评高校副教授都能一直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申请人由中学高级教师转评高校副教授也应该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请求事项:1.恢复申请人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2.补发自2006.7-2019.6取消申请人工资提高10%待遇至今的工资及利息74836.8元(工资×10%+利息)”。3.调整自2006.7-2019.6取消申请人工资提高10%待遇后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与工资有关项目的基数。4.补发自2006.7-2019.6取消工资10%待遇至今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8980.42元(工资×10%×12%+利息),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利息14967.36(工资×10%×20%+利息),医疗保险金及利息5612.76元(工资×10%×7.5%+利息),职业年金及利息5986.94元(工资×10%×8%+利息)。“所需信息用途”为:希望行政途径解决问题,否则行政诉讼常州市教育局。根据申请人所填信息内容描述,以及所需信息用途,可看出申请人是想要恢复其享受工资提高10%待遇,并补发2006年7月至2019年6月的有关费用,如无法通过行政途径满足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将提出行政诉讼。答复人认为,纵观申请信息内容的描述,系申请人就其所在学校“常州开放大学”对其工资待遇发放问题进行投诉。因此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答复人告知申请人所提的信息公开申请性质上属于投诉,并向其提供了投诉反映的渠道和投诉电话,告知书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答复人作出的常教依〔2019〕第6号《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于2019年7月17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常州市教育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单编号为cz20190717002),申请人填写的信息标题为:“中学高级教师转评副教授取消享受工资提高10%待遇法律依据”。申请人填写的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从1986年8月开始就在常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工作至今没有调动过工作。期间经历了2000年9月与常州电大的合并,现校名为常州开放大学。申请人于2002年8月取得了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两校合并后由于一职高教师人数大大超过电大教师人数,中学系列职称教师数也大大超过高校系列职称教师数。为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当时校长多次在各级会议上提出希望原一职高教师中学系列职称转评高校系列职称,并希望党员干部起带头作用,在这种背景下,申请人由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转评高校副教授职称并于2006年7月取得副教授职称。国务院、教育部先后发文自1987年10月起,将中小学教师(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自文件发布起,申请人一直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在两校合并后仍然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今年5月申请人偶然发现在申请人不知情情况下自2006年7月,申请人取得副教授职称起学校就取消了申请人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申请人发现情况后多次就此问题与学校组织人事处和校领导进行沟通询问取消申请人享受工资提高10%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他们给申请人的答复是因为申请人由中学高级教师转评了高校副教授,所以取消了申请人工资享受提高10%的待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学校做法是违法的、侵权的。随后多次向学校组织人事处和校领导提出希望学校能给予纠正,但无果。鉴于此特提出诉讼。理由如下:1.申请人由中学高级教师转评高校副教授后学校就取消申请人享受工资提高10%待遇的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学校的这种行为是违法。2.如果在申请人校中学高级教师转评副教授就要取消工资提高10%的待遇有法律依据的话,那么在申请人转评前学校就应该告知申请人。否则学校就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鉴于申请人校的特殊情况,学校合并后一直存在双轨制,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和副教授都属于副高职称,在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即使申请人不转评副教授在申请人校对申请人的教学工作和工资定档都没有任何影响。原一职高教师没有职称转评的都一直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照样上大学各类课程。教师工资与职称直接挂钩,没有哪位教师评职称是为了减薪。4.同样是常州市教育局领导下的常州市刘国钧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常州市旅游商贸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由中学高级教师转评高校副教授都能一直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申请人由中学高级教师转评高校副教授也应该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请求事项:1.恢复申请人享受工资提高10%的待遇。2.补发自2006.7-2019.6取消申请人工资提高10%待遇至今的工资及利息74836.8元(工资×10%+利息)”。3.调整自2006.7-2019.6取消申请人工资提高10%待遇后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与工资有关项目的基数。4.补发自2006.7-2019.6取消工资10%待遇至今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8980.42元(工资×10%×12%+利息),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利息14967.36(工资×10%×20%+利息),医疗保险金及利息5612.76元(工资×10%×7.5%+利息),职业年金及利息5986.94元(工资×10%×8%+利息)。申请人填写的所需信息用途为:“希望行政途径解决问题,否则行政诉讼常州市教育局”。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常教依〔2019〕第6号《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您提交的申请,在性质上属于投诉,您可以向常州市教育局人事与教师工作处进行投诉,电话为:0519-85681338。”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在政府网站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常教依〔2019〕第6号《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申请人所填写信息的内容描述部分来看,其内容较多,没有提出具体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纵观申请表全文符合投诉申请的要件,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性质上属于投诉并告知投诉渠道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申请人主张其申请公开的是信息不是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没有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和时限,告知书内容不合法。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未告知申请人享有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答复内容缺失,但申请人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影响其权利救济。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被申请人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案涉告知书违法。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采用何种方式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采用顺丰快递送达案涉告知书且申请人亦收到该告知书,依法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教依〔2019〕第6号《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瑕疵。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常教依〔2019〕第6号《常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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