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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日期:2017-07-03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 超大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9日上午10:00

发布地点:市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主题:《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员:江  天  常州市人社局副局长

主 持 人:陈结平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

发布会主席台

 

【陈结平】:新闻界的各位朋友,欢迎大家参加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常州市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请市人社局副局长江天先生进行新闻发布。


 

【江天】: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为增强用人单位预防工伤的意识,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我市从2012年就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为用人单位减负,我们对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根据发布会安排,我向媒体朋友们通报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

一是修订完善的相关背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2015年起国家和江苏省相继发文,细化了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将原来的三类行业调整为八类行业,同时就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的确定、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等作出规定。去年6月份我市已经对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进行了调整,将平均费率从1.17%下降至1.1%,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我市现行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已经施行了五年,虽然在大的框架上与国家和省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调整周期、免于纳入支缴率计算范围的因素、支缴率区间的划分、不得下浮的限定条件等具体规定方面,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因此,今年我们按照“以支定收、企业减负、降低风险、常武一体”的原则,对我市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完善。

二是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下面就此次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作简单的解读。

1.科学设定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此次修订完善,我们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以两年为周期,一是能更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二是能更大限度地将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统计在同一个周期内,以避免因同一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两次不利影响。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浮动档次。此次修订完善,在费率浮动档次方面同国家和省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3.尽量扩大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上浮还是下浮,主要是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来确定的。此次修订完善,我们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纳入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包括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4.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此次修订完善,我们仍旧沿用了原办法较为宽松的费率下浮条件,同时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50%,费率才上浮一档,超过200%才上浮两档,更能体现社会保险制度风险互济的特点。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预计每年约为常武地区的用人单位减负4500万元。

5.合理设定费率不得下浮的条件。此次修订完善,我们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作了“一增一减”。考虑到“因工死亡人数”和“支缴率”在统计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合性,本着“一事不再罚”原则,我们取消了“因工死亡1人以上的”情形。另外增加了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藉此促进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是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因为此次修订完善我们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同时2016年7月1日已经按照原办法对用人单位的费率进行了浮动,为确保平稳过渡,我们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设定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2017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其中,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我就发布这些内容,谢谢大家!

【陈结平】:谢谢江局长的介绍,下面有请记者朋友现场提问。

【中国江苏网记者】:此次修订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将免于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由原办法规定的三种扩大到七种。请问江天副局长,新增加的这四种情形,分别是出于何种原因或考虑?

【江天】: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增强预防工伤的意识,进而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而有些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用人单位不可控制的,比如“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将其免于纳入支缴率和工伤人次数的计算范围,对用人单位来说更加公平。另外,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免于纳入计算范围,也是基于此种原因。

从2015年开始,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国家开始推行“同舟计划”,要求建设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于这种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按照五险合一给职工参保缴费的范围,因此也免于纳入计算范围。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工作,尽量帮助工伤职工回归工作岗位和回归社会,我们将“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也免于纳入计算范围,以争取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的支持。

【江苏商报记者】:请问江天副局长,您能就刚才提到的“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作出更为具体的解释吗?

【江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否浮动及如何浮动,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调整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达标评审情况等因素确定的,其中,工伤保险支缴率决定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档次。

原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80%;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支缴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120%;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150%。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80%;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支缴率大于等于150%小于200%的,费率上浮到120%;支缴率大于等于200%的,费率上浮到150%。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此次修订完善,我们对老办法中比较宽松的费率下浮条件没有作任何改变,而是将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进一步放宽。经测算,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仅此一处调整,每年就可以给常武地区的用人单位减负约4500万元。


【中吴网记者】:此次修订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为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请问江天副局长,我们做了哪些工作?

【江天】:此次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一年改为两年,因2016年7月1日已经按照原办法对用人单位的费率进行了浮动,为确保平稳过渡,我们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设定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

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2017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为最大限度服务企业、减轻企业负担,对于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参保单位,将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其他单位仍执行实际费率。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及时告知实际费率下调的单位,确保涉及单位及时知晓相关事宜。各相关单位也可通过网络、电话、窗口等多种渠道了解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陈结平】: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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