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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18年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8-01-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元旦前夕举行《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内容解读新闻发布会。
  常州市出台的这个《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它共有4大亮点。
  一是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办法》明确提出,要采取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四种重要的保护方式。
  二是建立非遗项目和传承人退出机制。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存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因客观环境改变、无人传承、经抢救性保护仍不能活态存续的,将退出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记忆性保护名录;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取消其资格以及享有的相应权利。
  三是非遗的社会传承方式得到强化。《办法》在传承方式上提出,通过向社会招募学员等方式,推广实施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课程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
  四是提出了对珍稀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例如,金坛封缸酒的原材料标粳米、常州萝卜干的新闸红萝卜以及孟河斧劈石的原材料小黄山的石材等。《办法》提出,应加强原产地资源的保护,鼓励原材料的种植和生产,保障非遗代表性项目原材料的优先供给,还鼓励科研创新,开发、推广和应用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据了解,全市现有非遗资源性项目1228个,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3项、省级名录项目53项、市级名录项目128项、县级名录项目34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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