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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发布日期:2011-08-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我国是一个农村地域广阔、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农业是社会其他一切产业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农业又是一个典型的风险性和天生的弱质性产业,它的经济效益要比第二、三产业低;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也要比其他社会阶层弱。参照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农业的发展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农村社会改革的成果以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社会经济关系也必须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引导和规范。因此,在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快速、持续、稳定的发展,法制农业即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业经济各部门、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建设共同富裕、文明新农村、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因此常州市农委于2011615日至815日在常州市政府网民意调查一栏里开展农业行政执法问卷调查,汲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针对今后的工作能做合理的改善。本文结合调查研究所得,从分析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入手,研究全面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贯彻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等解决问题的对策。
  从问卷调查情况看,了解农业法律法规是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占38.89%,有关部门法律宣传活动的占27.78%,自学的占22.22%,其他途径的占11.11%;知道当地有农业执法大队(支队)和执法人员的占33.33%,不知道的占50.0%,听说过的占16.67%;知道农资企业要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农资商品要有规范的标签标识、包装的占22.22%,基本知道的占27.78%,不知道的占50.0%;保证农资产品质量,需要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的占50%,需要企业开展诚信生产经营占33.33%,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占16.67%。如果因购买或者使用假劣农资造成损失自认倒霉的占27.78%,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交涉要求其赔偿的占22.22%,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其帮助占50%;觉得农业部门对假、劣农资案件的查处客观、公正的占16.67%,一般的占27.78%,随企业与执法人员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占44.44%,不公正的占11.11%;认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难点在于部门内部认识不统一的占22.22%,来自上面条条线线的干预的占22.22%,地方政府不重视的占55.56%;认为目前农业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因为体制不顺,职能不到位的占50%,经费投入少,保障设施缺的占16.67%,人员素质低,激励机制少33.33%;对农业行政执法总体评价满意的占16.67%,,比较满意的占27.78%,不太满意的占11.11%,不满意的占38.89%,未接触的占5.56%
  从这次的调查上可以看出,农业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许多严重问题不容小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法律体系不完备,普法宣传不到位
  尽管目前我国的农业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立法分布不均匀,有些亟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整个农业法律体系还不完备。1、农业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比如关于农村社会和文化发展、费改税等方面的立法仍未落实,小城镇建设、农村文化卫生事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2、有些农业立法已略显滞后性,有关经济立法、经济运行秩序、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流动与配置、农村社会保障、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保护、管理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略显滞后性;3、部分法律法规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力性规范比较少,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对农民权益保护、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规定还不够,还有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规定针对性不足等等。4、农业法律实施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普法宣传也很不到位。农业法律颁布实施后,与实施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跟不上,健全不起来,即使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由于普法宣传不很到位,普及程度不高,农民不知法、不懂法,缺乏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对用法、守法、护法的认识更是远远不够。
  (二)农业行政执法环境较差,执法效果受影响
  执法环境可归纳为硬环境和软环境两类。硬环境包括执法者自身所具备的文化素养、法律素养、社会公德意识、智力水平、实践经验等内容,直接决定执法活动的结果,并具有法律法规本身所具有的刚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软环境包含党政机关对执法活动的重视程度、执法经费保障、人们对法律法规本身的认同程度及对执法活动的认同程度等诸多外部因素,它影响和制约执法活动的结果。 目前我国的农业行政执法环境令人担忧,粗暴执法、暴力抗法常有发生,拒绝执法检查,殴打、辱骂执法人员,假冒伪劣农资充斥农资市场坑农害农事件等等屡禁不止,长此以往,既动摇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形成如此不良农业行政执法环境的原因为:1、决策者的认识缺位。目前,大多党政领导干部只注重投资环境的营造而忽视或淡忘执法环境的建设。2、农业行政相对人守法自觉性不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认识误区、受利益驱使或行为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农业行政相对人不能够自觉依法办事、遵守法律,是故存在着大量假冒农资、违规经营、暴力抗法等现象。3、执法标准的可塑性。法律法规赋予农业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要适度,若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执法人员的文化素养、执法经验、法律水平又参差不齐,势必会形成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同执法人员处理会有不同的处罚结果发生,这样必然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人们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认同程度。
  (三)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参与农业行政执法的涉及种子、土肥、植保、蚕种、畜牧兽医、饲料、农机、渔业等多个机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常常是分散在这些业务科站,并结合业务工作一并进行的,由此造成了政事不分、水平不高、力度不够且力量分散、多部门协调困难、责任不明确一系列问题。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主体混乱,政出多门、多头执法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农业行政执法必要经费和装备的缺乏以及统一、系统的上级执法指导的缺乏,同样也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我国现有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基本上是在抽调各业务科站工作人员基础上组建起来的,这支队伍中有相当部分人或者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熟悉农业专业技术,或者农业行政管理实践经验不足,加之一些地方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又是只注重使用而忽视培训提高,因而在履行法定职责中,一些执法人员不能大胆执法,甚至执法不当、执法有误,造成不良了影响。具体表现在:不明职权、执法不到位或越权行政;违反法定程序,忽视取证,执法文书不规范,不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有些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执法态度不严谨,甚至执法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浓厚,执法依据和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保护措施的缺位,导致执法随意性大,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四)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随着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也开始重视建立执法监督机制,但是总的来看由于法制尚不健全,对建立有效执法监督机制认识也还不够,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
      1、绝大多数农业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这就难以正常开展对日常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即使设置了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对如何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视和研究还很不够,对内部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跟不上,其作用也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2、大多数地方农业部门尚未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即由统一执法机构的同一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又负责做出或提出处罚决定,这种查处一条龙无监督制约的执法行为,不仅难以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性,也不利于廉政建设。
      3、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少数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进行复核做出复议决定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做出判决之外,那些大量未被复议或被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却无人去复核审查,不受任何监督或制约,这就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那些不当或错误的执法行为。
  经调查数据显示,当前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的是重中之重,我们也必须做好这六方面工作: (一)加大农业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二)建立完备的农业法制体系;(三)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四)优化农业行政执法环境;(五)贯彻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六)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此外,还要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检查机制,注重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等权力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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