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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社科理论界部分专家学者学习四中全会精神一席谈

发布日期:2014-10-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0月24日,我市社科理论界部分专家学者就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谈了他们的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中国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纳入整体法治轨道,并就构建法治中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了顶层设计,这在党的执政征途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席陈满林认为,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奋斗目标,顺应历史进步潮流,顺应现代化发展客观要求,顺应亿万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过去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这次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由“制”到“治”,是治国理政理念的大升级,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战略举措。他认为,全会提出通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构建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现代法治体系构架层级分明,体系完整。他还表示,四中全会强调宪法的权威,首次提出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首先需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需要依宪执政,夯实了法治国家根基,支起了法治国家的大梁,“一个国家,宪法权威真正树立起来,对培养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增强全民敬法守法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作为行政法学专家,常州大学副校长、研究员、法学博士芮国强认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其中又以政府行政与行政执法为关键环节。他认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决策,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作了新的全面的要求:第一,从决策程序看,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机制,相关机制的建立是为了避免与杜绝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不民主、不科学等问题;第二,无论是决策内容还是决策程序,都必须依照既定的法律权限与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第三,为保证决策的合法律性,要建立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决策绝对不能违背法治体系要求与法治精神;第四,从依法决策监督机制角度看,建立与重大决策相应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便强化决策主体、主要领导在决策过程中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
  “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还处在不完善时期,划清政府与市场界限非常重要,一些地方政府过多介入市场,模糊了政府和商人的角色,是目前诸多社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根源。”江苏理工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高军说,“法治的真谛在于治官而非在于治民,吏治清则社会清。”他说,事实上,政府官员是公众守法最好的老师。要让官员普遍守法,必须建立民主的选任机制,并实现监督的法制化、常态化,“官员是不是守法,直接影响法律权威和法治信仰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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