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服务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常行复第003号)

发布日期:2017-11-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耿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17年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申请人寄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80-90年代期间原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有制改制的办法、措施等全部文件,原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有制房产改制的相关文件。至今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本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本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因信件流转环节问题,造成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金坛区人民政府区长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12月1日,由收发室盖章签收。按文件管理要求,该信件应当最终流转至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科室,但职能科室一直未收到该信件,征询有关负责信件流转部门及人员,均不知有该信件存在。正是由于信件流转下落不明,导致未能及时答复。三、本机关已在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后,于2017年1月24日向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内容不明确,请加以调整或补充。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1、80-90年代期间,原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有制房产改制的办法、措施等全部文件;2、原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有制房产改制的相关文件。2016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所属收发室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该信件未流转至被申请人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处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处理。2017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坛府信公答﹝2016﹞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请加以调整或补充,以便本机关更好的提供你所需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挂号信收据;3、投递邮件清单;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EMS快递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正确、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要求公开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有制房产改制的文件及原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有制房产改制的办法等文件,该申请内容并不明确,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告知其加以调整或补充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超出上述法规规定的答复期限,属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坛府信公答﹝2016﹞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