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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构建常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惩戒城市管理领域包括违法建设在内的失信行为,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与常州市信用办联合出台《常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近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目前城市管理执法操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比如违法建设治理,对存量违建实施强制拆除难度大、社会矛盾多,新增违建依然不断出现,无法形成有效震慑。此外,城市管理中传统难题,如乱张贴治理、侵占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生活垃圾费征收,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管理缺乏手段。这些问题,急需通过信用惩戒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城管领域内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用修复等内容,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所有188个行政处罚事项及热点难点问题全部列入失信惩戒范围。
  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损毁或者占用公共绿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的,最终被强制执行的;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责令限期拆除未拆除,被依法强制执行的等行为都被列入失信惩戒范围。
  《办法》规定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联合惩戒:(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四)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五)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六)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办法》对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做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这些惩戒包括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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