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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17]常行复第121号)

发布日期:2019-04-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周某某。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常人社工认字[2017]第1171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8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追加周某某为本案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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