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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修改〈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0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发改委起草的《关于修改〈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9年7月16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

电话:0519—85683383传真:85681627

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常州市司法局

2019年7月5日

关于修改《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8〕6号)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安全、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项目。”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修改为“投资主管部门”;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市计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投资主管部门”。

五、将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能。

“市工信、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等监督管理职能。”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的申请。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联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市财政部门应当保障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工作。”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纳入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的申请,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区域位置、投资主体、项目类别、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年度计划初步方案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类别: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是指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三)预备项目是指在本年度计划内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九、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正式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两类,预备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

十、将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的“项目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单位”;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修改为“项目单位”。

十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七月底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或者报告。”

十二、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市投资主管部门可委托投资评审机构等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评审和绩效评估。”

十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定投资概算。”

十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维修维护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此外,对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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