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热点回应 >> 正文

常州市再就业优惠政策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3-05-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1.问:哪些单位、个人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单位本部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2008年底前已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原《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2009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双零”家庭人员和低保人员,在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给予延长享受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这三类人员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同时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市、区公共职介机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

    对2008年底前已核准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原《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 “双零”家庭人员和低保人员,给予延长享受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在本人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问: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有什么政策?

    答: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推进就业服务工作向高校延伸,在校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招聘活动等公共服务。

    对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或到创业实训基地实训的,给予见习或实训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

    3.问: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有什么政策?

    答:被征地农民是指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生活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常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答:2009年开始,《再就业优惠证》不再申领,2008年底前通过审批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继续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09年起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5.问: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有什么政策?

    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南北劳务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工作,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建立农村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制度。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经费筹措机制,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投入力度,从财政资金、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