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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0月,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2023年7月,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就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照省文件内容,抓好研究落实,制定了《通知》,这是积极完成上级决策部署任务,推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擦亮“常有众扶”名片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1.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

2.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

三、制定过程

2023年3月,市民政局成立起草小组,在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先行启动文件起草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2023年9月,在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初稿,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再次征求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和各辖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对《通知》初稿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0月9日—19日期间,《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10天,未收到意见建议;同时向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征求了意见,省厅未提出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通知(送审稿)》。10月23日,《通知(送审稿)》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10月24日、25日,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分别会签了文件。2023年10月25日,市民政局办公室印发了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常民规〔2023〕1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抵扣、财产标准和豁免、强化临时救助、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加强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一是进一步规范低保准入条件。二是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认定,优化收入减免,放宽低保边缘准入条件。三是进一步完善家庭财产认定,调整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综合考量、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四是进一步完善重残“单人保”政策,成年无业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单人保”的范围放宽至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五是进一步完善低保渐退缓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一是加强与失业保险、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衔接,鼓励各地加强与慈善等救助的有效衔接,探索实行“一次申请、联动救助”,提高救助实效。二是进一步优化救助条件。三是进一步扩展救助方式,在特殊情形下,可为低收入人口适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或者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防灾减灾等保障物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四是进一步调整支出型临时救助资产标准。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户籍迁入地、迁出地救助政策衔接,加强低收入人口之间的工作衔接。二是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状况“线上核对”“掌上核对”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比对和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三是进一步健全困难群体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

(四)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一是进一步规范办理时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二是严格公示公布制度。三是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办程序。四是做好社会救助“省内通办”工作。五是探索信用承诺,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五)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一事一议”制度。二是强化资金保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一反三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四是强化基层建设,加强镇村两级社工站(点)建设,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人才队伍建设。五是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

五、特别说明

《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规〔202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规〔202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规〔2022〕1号)等社会救助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通知》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省厅政策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因此,《通知》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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