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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常行复第002号

发布日期:2021-02-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高某、高某某、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高某、高某某、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提供常拆许字(2009)第X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全部延期至今的申请、审核及批准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是:“请求依法提供常拆许字(2009)第X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全部延期至今的申请、审核及批准文件”。2020年12月17日收到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附件(附件内容只有每期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常州市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限申请表、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延期情况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公正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高某、高某某等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常拆许字(2009)第X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全部延期至今的申请、审核及批准文件”。我局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查阅许可卷宗,查明拆迁人在历次提起延期许可申请时提供的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故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告知书及历次延期许可申请表、情况说明及延期许可证,上述文件申请人亦表示全部收到。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已在规定期限内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答复,并邮寄我局保存的全部涉及延期许可的材料,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5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常拆许字(2009)第X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全部延期至今的申请、审核及批准文件”,并要求以书页、文稿形式提供。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收悉,经查询后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涉及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的延期许可申请、情况说明及延期许可证予以提供,见附件”。附件包括了:201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共43份延期许可申请、情况说明及延期许可证。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亦未说明被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全的具体指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3、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附件材料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常拆许字(2009)第X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至2020年11月15日的申请、审批和批准文件,被申请人经查阅,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将201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共43份延长拆迁期限申请表、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延期情况说明及延期许可证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的审批文件属内部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将常拆许字(2009)第X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卷宗材料所申请的信息均予以公开,不存在提供信息不全的行为。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亦未说明被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全的具体指向,故申请人该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被申请人应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附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2020〕第19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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