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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超限检测站(处理点)卸驳载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5-06-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超限运输车辆卸驳载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禁乱驳载、该驳载的不驳载和二次装载行为,2015年6月15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特出台《常州市超限检测站(处理点)卸驳载管理办法》。现就该《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公路超限检测站停车场实行验收使用制度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根据辖区治超工作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其它路政执法场所、公路收费站、公路养护应急基地(中心)、社会停车场和卸载场等有关设施和场所内设置超限治理处理点。新增加的处理点须向市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报备,经市公路管理机构验收批准后方可启用。

    二、明确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硬件配备

    公路超限检测站(处理点)卸货区、检测区、处理室(大厅)必须具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检测、卸货、复查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控。无特殊情况,在公路超限检测站5公里范围内不得利用社会停车场和卸载场。

    用于停放超限车辆、卸驳载货物的社会停车场必须具备经营等相关的资质条件,并与公路及相关执法机构和人员无经济利益关系。

    公路超限检测站(处理点)应在站区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站点名称、批准文件、工作范围、主管单位、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认定标准、处罚标准、称重设备检定报告、执法结果、监督电话等内容。

    卸驳载区内应公示具备经营、收费等相应资质条件的卸驳载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卸驳载作业收费标准,以及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三、加强对社会停车场的规范监管

    利用社会停车场所实施卸驳载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签订管理协议,加强规范管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并在明显位置按要求统一制作公示牌,公示内容具体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收费许可、收费依据及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复为准)、卸驳载服务电话、物价部门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人员姓名、工号和照片等内容。

    对超限车辆称重检测情况和卸驳载情况应进行拍照取证,照片应反映车牌号码、车辆轴数、货物装载及卸驳载情况、拍摄时间等相关信息。检测单据、照片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存入案卷文书。

    超限车辆卸驳载前后对比照片须由路政执法人员拍摄,严禁交由社会停车场人员拍摄。

    四、有关费用事项

    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处理点)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各公路超限检测站站应严格监督社会停车场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各项收费必须使用有效票据,加盖单位印章。

    卸驳载服务单位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令当事人选择特定的卸驳载服务单位。

    除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外,当事人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实行“一票否决”考核制度

    卸驳载服务单位人员或社会停车场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执法,不得与执法人员发生钱款交接行为。

    社会停车场、驻场卸驳载服务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停止使用。

    1、卸驳载或停车场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或与执法人员发生钱款交接行为;

    2、收取超限车停车费、检测费或收费未出具有效票据;

    3、无《放行通知单》私自放车、未卸驳载或卸驳载不到位放车、超限车辆卸驳载后场内回装的;

    4、伪造称重单据私自放行车辆的;

    5、视频监控损坏未及时恢复或未能正常使用2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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