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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0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部门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4〕16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外部政策环境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已经发生变化。旧的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投资评审工作,亟需重新起草。

一是新法律法规为投资评审提供法律支撑。《政府投资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明确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二是新管理体制对投资评审提出新要求。2019年《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3号)出台,新管理体制明确投资估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将投资评审关口前移。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对投资评审产生新影响。我市全面取消中介审计服务商库,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采购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财政部门不再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评审。

四是机构改革对评审效能中心发展定位提出新要求。评审效能中心与社会中介性质不同,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和审查,评审内容、方式、重点等应与其发展方向一致。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3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进行起草。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六条,根据与上级文件法规“一致性、科学性、法治性、适时性、问题导向性”原则,对政府投资评审的定义、内容、程序、部门职责分工、评审效力等方面进行明确。

(一)投资评审定义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通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估(匡、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等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二)投资评审范围

《办法》明确投资评审范围与《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3号)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评审内容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评审内容,重点审核与造价计取有关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条款等方面,对程序合规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等不作为必审项。主要评审内容包括:项目估(匡、概)算造价构成的完整性、经济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取费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招标文件、合同、较大金额变更(签证)、重大事项、索赔及工程款支付审核;项目概算动态执行情况审核;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复核;按照规定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四)投资评审程序

《办法》明确将评审程序分为确定评审项目、组织实施评审、评审意见运用三部分内容。

1.确定评审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研究程度,审核确认估(匡、概)算评审项目,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评审项目清单,其他评审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市财政部门向市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提出评审要求;

2.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投资评审机构报送评审相关资料。市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和评审要求,对项目实施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征求意见书,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出具评审报告;

3.评审意见运用:市财政部门审核评审报告,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市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执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各单位职责分工

《办法》对评审过程中所涉及的市财政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市投资评审机构、市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各单位的职责或应遵循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1.新增市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估(匡、概)算评审项目,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评审项目清单,配合市财政部门、市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其他评审项目。项目开展估(匡、概)算评审前,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确定项目功能、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等;参与协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工作。

2.取消审计服务商职责。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精神,中介审计服务商库已全面取消,因此《办法》删除审计服务商职责。

3.明确建设单位造价控制首要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对造价控制负首要责任”。《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首要责任,保证合理造价”。

(六)投资评审效力

《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评审的效力,市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市财政部门核定投资支出的依据。估(匡、概)算评审意见作为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应阶段报告的参考。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意见作为市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1.明确估(匡、概)算评审效力。根据《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3号)规定:“投资估算应当经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在项目建议书批复阶段,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委托投资评审机构等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办法》分别明确了估算、匡算、概算的评审效力。

2.明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效力。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规定:“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办法》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效力。

3.删除结算评审效力。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规定:“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办法》删除了结算评审效力。

(七)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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