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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发布日期:2021-08-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公众对公共政策制订的参与度,市人社局于2021年7月14日至8月14日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期内,公众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市人社局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主要情况反馈如下:

公众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其他资助、利息收入。”修改为“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其他资助、利息收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参保信息查询等业务办理,确保经办质量稳步提高。”

市人社局采纳情况:总体采纳。同时,公众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市人社局按相关规定均给予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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