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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0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于2019年1月1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收

邮 编:213022

联系人:蒋志峰 

联系电话:85685135、13584533978

传真:85682016

邮箱:137519780@qq.com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4日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将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从8%阶段性降至7.5%。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简化贷款流程,优化服务方式,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

(四)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程序。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分流职工有困难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五)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备案申报制度。运用企业开办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深化“证照联办”“一城通办”登记模式。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将支持对象扩大到外地户籍在常创业人员。提高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雇用5人以下(含)的,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分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在常初始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其自办实体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常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不超过8000元的开业补贴。以上创业实体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就业,且为其依法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带动1人5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创业实体租用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载体场地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可申请享受创业租金补贴。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基地或载体实际孵化成功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吸引大学生创业就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常州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应届大学生,在市区自主租房,给予累计不超过24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保障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公积金中心)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支持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明确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按不低于《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目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并适时调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300元/次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5岁的登记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参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四)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溧阳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本地的实施办法,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各地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推进政策落实。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国资、税务、商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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