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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常行复第067号

发布日期:2021-02-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申请人:梅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政府作出的常天政复〔2016〕22号《区政府关于<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文件的批复》(以下简称常天政复〔2016〕22号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天政复〔2016〕22号批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纠正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时需要依法履行国家征地法律程序的,而《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本就没有条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郑陆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该文件违法。二、依据常政规〔2012〕1号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拆迁实施单位,郑陆镇人民政府无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制定《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常州市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关于天宁区郑陆镇范围内征地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意见》是根据常政发〔2004〕183号文件制定的,而依据常政规〔2012〕1号文件的规定,常政发〔2004〕183号文件已于2012年5月1日废止。四、《关于明确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制定无法律法规文件的依据。五、被申请人批复违法的郑政发〔2016〕72号文件,该批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作出常天政复〔2016〕22号批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3日向答复人提交了《关于对<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文件审批的请示》,答复人针对该请示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常天政复〔2016〕22号批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二、常天政复〔2016〕22号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常天政复〔2016〕22号批复是答复人向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是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答复人对《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关于天宁区郑陆镇范围内征地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意见》、《关于明确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仅作原则同意,该三文件的具体发布仍然由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实施。此外,该三文件可以适用于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常天政复〔2016〕22号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该批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所述,答复人具有作出常天政复〔2016〕22号批复的法定职权,申请人不服该批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天宁区人民政府上报《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关于天宁区郑陆镇范围内征地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意见》、《关于明确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等三个文件请求审批。2016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天宁区人民作出批复,原则上同意郑陆镇人民政府报批的三个文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关于对<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文件审批的请示》(常政发〔2016〕72号);2、《区政府关于<天宁区郑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文件的批复》(常天政复 〔2016〕22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天政复〔2016〕22号批复系对其下级机关郑陆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审批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该批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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