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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采购人诚信依法采购,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制定发布《常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在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采购人编制标书不合规、给不同供应商差别待遇、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合同签订及项目验收不合规或资金支付不及时等情况。此类种种行为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不利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优化。近年来,省财政厅及周边省市陆续出台了政府采购采购人诚信管理办法。为规范参与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行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依据省厅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常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管理办法》共七章十八条,对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的主体范围、失信行为、失信行为认定与记录、信用记录运用、救济措施和信用修复等方面予以规范。

四、《暂行管理办法》中信用管理的主体范围是谁?

主体范围是参与常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即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五、政府采购采购人失信行为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情况?

失信行为是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诚实不诚信的行为。

采购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十九项行为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有计划未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未依法完整公开采购信息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专家论证及监管部门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未经审批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或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标;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未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采购人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采购人未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未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进行答复的;未配合财政监管部门处理信访举报和投诉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采购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七种行为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未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未依法整理、保管、处置政府采购资料的、未针对质疑问题作出明确答复,答复质量不高、被投诉后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材料质量不高、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等七种行为为一般失信行为。

六、怎么认定采购人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是怎样记录的?

采购人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和一般两个等级,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认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失信行为认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信用平台记录采购人信用信息。

七、采购人信用记录运用于哪些方面?信用记录的期限是多久?

采购人有失信行为的,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信用常州”等网站公示,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采购人信用“黑名单”。 采购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常州市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与采购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为的有效期自财政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一年。

八、采购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怎么提出申请?失信行为的修复方式有哪些?

采购人对严重失信行为有异议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采购人对一般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评价平台中提交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严重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不予修复,并在信用评价平台和相关网站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一般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采购人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整改材料、提请修复信用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可以从网站撤下公示信息。拟修复信用的,一般失信行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且修复前该采购人在有效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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