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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财购决[2017]1号)

发布日期:2017-05-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财购决[2017]1

投 诉 人:苏州汇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商务大厦505
法定代表人:刘维

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龙锦路1259-18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投诉人:常州市电子政务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

被投诉人:常州市晋陵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5

投诉人对“常州市电子政务网网络设备更新及文化广场一期网络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常采公[2017]0038)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 2017521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人设置“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存在排斥中小企业。

2、投诉人提出的“投标人具有2CCIE认证工程师,1名所投品牌(网络设备)厂商最高级别认证工程师(例如:H3CH3CIE、华为的HCIE、思科的CCIE等),1CISP认证工程师。”存在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1、要求就上述事项重新请专家评审并公布结果。

2、修改上述投诉事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书的相关内容,电子政务中心会同晋陵公司于53日上午10点,在市行政中心迎桂厅组织进行了常采公[2017]0038号项目专家答疑论证会,由市财政局采购处在省专家库里随机抽取5名省内异地信息化专家对标书质疑内容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可原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招标方出具的答疑意见。并经查阅相关规定,未发现标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本项目采购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文件没有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财政局

                              2017510

抄送:被投诉人、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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