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

发布日期:2022-01-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常州市出台《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从2022年2月1日起,对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医药化工企业,以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当场改正,对照《清单》免于行政处罚。

《清单》包含15大类违法行为种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等情况,每项对应明确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执法人员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后,虽对照《清单》不予处罚,仍严格执行五项程序。一是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按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5日内立案。二是严格复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复查验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三是形成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四是依法作出决定,经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五是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制作《现场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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