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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宣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6-26 公开日期:2023-07-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宣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宣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宣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彭骏,职务:局长。

申请人宣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7月25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某某新村x-xx栋属于常州市甲区地界,案涉房屋的档案资料已由乙区向常州市住建局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市住建局应依据该条例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答复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答复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三、答复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新村x-xx栋的施工许可证及竣工图”信息,经查,颁发施工许可证所依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某某新村为办法施行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未颁发施工许可证,而竣工图属于建设单位的资料,并非由答复人制作和保存。另外,答复人从城建档案馆也未查找到这两项政府信息。据此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答复人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该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综上,答复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申请人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2.常州市城建档案馆综合服务管理系统查档记录截图;3.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档记录截图;4.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5.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6.常州市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成时间证明一份;7.《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某新村x-xx栋的施工许可证及竣工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常州市城建档案馆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检索查找,未查找到上述信息。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您通过当面提出的‘某某新村x-xx栋的施工许可证及竣工图’公开申请。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且该项目竣工图不属于我局存档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同日,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常州市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小区名称为某某新村的建成时间证明一份,载明该小区楼栋数x栋,建成时间为19xx年代。1999年10月15日,原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该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2.常州市城建档案馆综合服务管理系统查档记录截图;3.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档记录截图;4.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5.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6.常州市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成时间证明一份;7.《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8.申请人居民身份证;9.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某新村x-xx栋的施工许可证及竣工图。”首先,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某某新村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前建成的民用建筑,未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未查找到某某新村x-xx栋的施工许可证。其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第五条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1.民用建筑(根据本城市具体情况)。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依据上述规定,居住建筑工程的竣工图作为城市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之一,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因此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上述项目竣工图不属于其存档的材料,据此答复申请人于法有据。再次,依据上述规定,竣工图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城建档案馆保存,被申请人作为城建档案的监管部门,基于便民原则,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已在城建档案馆相关系统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竣工图进行了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综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某某新村x-xx栋属于常州市甲区地界,案涉房屋的档案资料已由乙区向被申请人移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查找到相关施工许可证和竣工图的档案资料,申请人称档案资料已移交被申请人的主张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3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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