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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56/2013-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审发〔2013〕70号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2013-06-09 公开日期:2013-06-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该通知发布了常州市审计局信访工作制度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审计局信访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3年6月9日

    常州市审计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市局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常州市信访工作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信访工作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具体接访工作由

    局办公室负责,接访内容为来信、来电、来访等。

    局办公室负责登记、转送、交办人民群众给本部门的来信、来电、来访,以及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其他部门交办或者转交的来信、来电、来访。

    二、受理范围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来信、来电、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经复查、复核,来信、来电、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三、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工作程序

    (一)登记

    来访接待工作人员负责填写来人、来信、来电情况《常州市审计局信访批办单》,并将相关情况登记到《常州市审计局来信来访情况登记台账》,登记事项为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

    (二)接访

    1.来访接待工作人员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来访人面谈,听取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

    2.个人来访由办公室接访处理,必要时上报局分管领导处理。

    3.来信、来电、来访等信访材料,填写《常州市审计局信访批办单》后交主要领导审阅批示后交相关处室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4.来电采取首问负责制,各处室在接到电话后须登记来电人姓名、电话及事由,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予以答复解决;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向相关处室沟通后回复来电人。

    (三)办理

    按照“有来访、有办理、有结果、有反馈”的原则要求和程序执行告知制度。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领导批示要求由本局办理,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来访人。书面来访事项必须书面反馈;来电、来人的重要事项予以书面反馈,简单事项可以口头和电话反馈。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原信后,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

    根据《常州市信访工作业务规则》,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对群众一般来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党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上级交办的来访事项应向交办机关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来访人的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

    (四)告知

    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书面告知单。不属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重复来访事项告知单只出具一次。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做好解释、疏导和教育工作。

    五、归档制度

    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后立卷归档。

    六、信访工作纪律

    信访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已办结的来访事项,按照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的各项工作纪律和国家相关审计业务工作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扩散来信内容、领导批示。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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