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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索 引 号:014109315/2013-0027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3〕314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3-12-10 公开日期:2013-12-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常州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各有关院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常办发〔2013〕37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标

    以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对高技能人才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职业(技工)院校和企业的教育培训资源,构建“政府引导、校企对接、工学结合、产学一体”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实施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程,实施一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校企合作培养项目,三年内资助培养12000名企业紧缺高技能人才。

    二、合作项目

    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按实施对象分为:

    1.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该项目实施的对象为职业(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学生,以高级工为培养目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技工院校高技班学生,实行从招生到毕业的“一贯制”培养方式,学生在企业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对高职院校以及经认定具备高级工培养条件的中职学校和应用类本科高校学生,实施为期一年的培养,学生在企业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培训课程的三分之一。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该项目实施的对象为在企业一线岗位上有技能提升要求的职工,以高级工为培养目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脱产集训、工学交替、产学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学员累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范围

    凡本市技工院校、高职院校以及经认定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条件的中职学校、应用类本科高校均可申报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专业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有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有较丰富的校企合作办学经验,近三年与我市企业合作培养的高技能人才达到一定数量。

    (三)申报程序

    申报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院校在每年1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合作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每年集中审核认定一次。

    (四)申报材料

    1.《常州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申报表》(附件1);

    2.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协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校企合作双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学校专业教学要求和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共同制定。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大纲和计划、课程设置、师资、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及学生(职工)名册等。

    3.常州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

    四、项目认定

    1.专家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2.综合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本实施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项目认定建议,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项目认定通知。 

    五、项目奖励

    (一)奖励标准

    1.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奖励标准。通过该项目培养的学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奖励承担项目培养的院校,每年奖励培养不超过2000名。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奖励标准。通过该项目培养的职工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落实原有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奖励承担项目培训的院校,每年奖励培养不超过2000名。

    (二)申请材料

    1.《常州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3);

    2.常州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获证人员花名册(附件4);

    3.学生(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在本市就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

    (三)资金兑现

    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培养的学生(职工)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企业就业(工作)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在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企业就业(工作)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补贴50%。

    (四)审核程序

    每年九月底前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辖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承担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院校。

    六、其它

    1.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如有骗取奖励资金情况的,经查实,取消该单位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请点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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