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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25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7〕16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7-11-30 公开日期:2017-12-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7)

  第一条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常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陆域和水域上方的大气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中划分的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一级标准,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二级标准(功能区的划分见附件)。一类和二类功能区之间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在满足二级标准的基础上向一级标准的要求靠拢。
  第四条  位于一类功能区内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功能区内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缓冲带内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按一类功能区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各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措施,确保逐步实现本规定划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保护目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30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暂行)》(常政办发〔1997〕72号)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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