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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4-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4〕7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4-01-15 公开日期:2024-01-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 月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区、溧阳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280元/月调整为2490元/月。

2.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区、溧阳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2元/小时调整为24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 加班加点的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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