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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常州市市区生态绿道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2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15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11-17 公开日期:2014-11-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常州市市区生态绿道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常州市市区生态绿道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态绿道”(以下简称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慢行、健身等功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市区生态绿道管理养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绿道是生态绿城建设项目中的慢行系统通道。绿道通常是在道路、河道两侧的绿地上建立,或借现有城市道路标识划线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休闲、游憩活动的路径。绿道连接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各类文化资源,是串联城乡的重要纽带。

(二)绿道管养是指围绕绿道进行生态保护控制和管理维护的工作,包括绿道路面、标识标牌、驿馆驿站休息点和各类附属设施(为生态绿道服务的各类街道设施如自行车停靠点、座椅、垃圾箱、路灯等)的保洁及维护以及绿道周边绿化的管养及维护保洁。

(三)绿道管理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由城管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并明确奖惩办法。

(四)绿道是城市道路与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绿道管养主体按城市绿地管养与城市道路管养的主体确定。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的绿道管养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实施。省级开发区和土地封闭运作区域内的绿道管养由各区自行负责。中心城区(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由市城乡建设局建设的绿道,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步移交绿道管养部门(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绿化保活),其中原道改建与借现有城市道路标识划线的绿道仍由原管养部门负责管养,扩绿新建绿道按照各区属地负责的原则确定管养部门。中心城区由各区负责管养的绿道,管养费用由市按管养中标价承担70%,并列入年度城市维护经费。

(五)各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负责辖区内的绿道管理养护工作。市建设、交通、水利、农林、园林等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绿道管理养护工作。

(六)绿道养护实行政府监管下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由绿道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七)绿道养护单位应按照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照明等相应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对绿道进行养护。绿道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破损、陈旧的标识、标线等绿道设施,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道性质和功能,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绿道和绿道附属设施,不得破坏绿道的植被。对确需临时占用绿道和绿道附属设施的,按现有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审批。

(九)绿道范围内应禁止下列行为:1.污损、破坏绿道设施;2.占用慢行道或绿化带等设施从事运营活动;3.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4.未经许可设置广告牌以及条幅、标语、气球、彩旗等广告设施;5.生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6.其他违反城市管理和绿化管理的行为。发现绿道范围内有上述禁止行为时,绿道管养单位应及时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或破坏绿道设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扩大范围进行审批。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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