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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19-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安〔2019〕12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2019-08-05 公开日期:2019-08-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深刻汲取“3•21”盐城响水化工厂爆炸特大事故教训,省安委会特别针对交通运输安全重大风险防控.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深刻汲取“3·21”盐城响水化工厂爆炸特大事故教训,省安委会特别针对交通运输安全重大风险防控,制定印发了《省安委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苏安〔2019〕14号),以过硬举措持续防范遏制交通运输重特大事故。近日,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安全职责分工,组织编制了《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苏交安〔2019〕6号),提出了防控要点。现结合省厅相关要求,制定下发我市交通运输系统《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更高标准更严举措管控交通运输重大安全风险的意义

全市交通运输点多线长、面广量大,道路、水路运输、港口、公路基础设施、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突出的安全风险。“3·21”盐城响水化工厂爆炸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先后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娄勤俭书记、吴政隆省长也就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要以过硬措施管控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单位要提高责任担当,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更好实现行业尽职履责,营造更加良好的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的重要途径,坚决克服抵触情绪和松懈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中,严格贯彻落实相关要求。

二、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实施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重大安全风险

市局依据相关单位和部门安全职责分工,组织编制了《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清单》(见附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交通运输安全风险,根据《通知》精神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要求,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三、多措并举,确保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重大安全风险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系统思维、全面谋划、突出重点、确保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重大安全风险取得成效。要突出对道路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港口危化品装卸储存、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和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防控,有效防范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既要理清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任务,又要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积极借助辖区所在地安委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更高标准更严措施落实到重大安全风险领域。要将交通运输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上升至政府层面、社会层面来抓,通过严格执法提高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信用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应用,全面构建安全生产的信用管理体系。

四、强化保障,确保《通知》要求能够全面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把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摸排本地区、本行业的交通运输重大安全风险,实施清单化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实施方案。二是强化宣传发动。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领域的企业客观认识、科学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风险,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获得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支持理解,主动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重要考核内容。要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领域建立试点示范企业,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以上要求,市局将分阶段开展督导检查、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单位于8月10日前,将细化实施方案报局安委办。联系人:李斌,电话:85682133。

附件: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30日

附件

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任务事项

牵头部门

落实部门

备注

一、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1

继续暂停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

局综合运输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2

现有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不能避开凌晨2-5时运行且不实施接驳运输的一律停运,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得延续经营。

局综合运输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3

对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的交通运输企业三年内不予新增运力。

局综合运输处、城市客运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4

涉及省际班线客运、省际旅游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以及涉及剧毒、爆炸、放射性货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不达标的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局综合运输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5

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不得高于4万公里或3个月(配置免维护桥的车辆仍然按照部颁推荐标准执行)。

局综合运输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6

制定旅游客车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旅游经营者核对游客身份和开展行包安检的主体责任,对身份不符或携带危险物品的游客,不得乘坐旅游包车。

局综合运输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

7

2020年上半年实现所有城市公交车辆安装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

城市客运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部门

8

2020年底实现所有城市公交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

城市客运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部门

9

三级以上客运站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对硬件设施的配备和改造,按规定落实实名制售票、乘客身份核对、行包安检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要求。

局综合运输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

10

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专项行动,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挂靠车辆的清理整顿,对未按要求清理挂靠车辆的,一律停业整改,依法吊销挂靠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件。

局综合运输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

11

按规定组织实施道路“两客一危”企业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局综合运输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

12

融合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数据、运政在线数据、道路违法和事故数据、保险理赔数据,建立道路“两客一危”企业的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局综合运输处、政策法规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

13

完善道路“两客一危”从业人员记分考核管理机制,实施联合惩戒。

局综合运输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

14

建立各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坚持现场处罚和源头处罚并重,严查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多、交通事故多的责任企业、责任人,实行联合执法,严肃追究责任。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

15

及时清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公安部门

16

严厉打击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违法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一经查实,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车辆运输许可证。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审批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部门

17

将外省籍重点营运车辆严重违法违规信息,及时抄告外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和处罚。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部门

18

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试点推进“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考试。

局综合运输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19

在中小学设立交通安全课程,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局安全监督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

20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提升工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出行意识和基本防护技能。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局安全监督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教育部门

21

严格落实路警联合执法制度,所有公路超限检测站执行交通、公安联合派驻,采取有针对性、灵活机动的联合执法模式,实行站点执法和流动执法相结合。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部门

22

在车辆年度审验时,对存在超载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得办理车辆营运证年度审验。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局行政审批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23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吊销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局行政审批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部门

24

将治超目标任务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

二、危险货物港口和水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

25

严格控制沿江、内河港口危化品新、扩建设项目的审批(涉及能源布局需求(LNG、油品)、以及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配套项目除外)。

局港航管理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26

结合化工行业整治,同步开展港口危化品码头整治。

局港航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27

涉及甲A、甲B类危险货物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企业,2020年底前必须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许可。

局港航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28

禁止涉及1.1类、1.2类爆炸品成分的烟花爆竹集装箱在港口装卸和存储,禁止1.3类烟花爆竹集装箱在港口储存,港口作业采取直装直卸方式。

局港航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常州海事局

29

对一年以上未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一律取消港口作业许可。

局港航管理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30

未分类散装液体货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评估,确定运输、装卸条件,不满足条件的不予办理船舶和港口作业申报审批。

局港航管理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常州海事局

31

对具有低闪点、污染危害性严重的危化品,控制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总量。

局港航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常州海事局

32

推动实施长江危化品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制定选船检查标准,清理挂靠船舶,运用市场机制淘汰低标准航运公司和低标准船舶。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新北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常州海事局

33

2020年底前禁止所有单壳化学品船舶和油船在常州内河水域航行、停泊。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常州海事局

34

长江水域控制载运危化品船队的规模,被拖驳船不得超过5艘。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新北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常州海事局

35

载运危化品的船队和载运污染危害性严重的液货船舶,夜间22时至凌晨5时禁止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新北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常州海事局

36

对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VITS、AIS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禁止进入我市通航水域航行。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常州海事局

37

2019年底前所有港口危化品储罐安装紧急切断阀、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液位联锁装置。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38

新建、改建港口储罐应采用最新标准规范进行设计,LPG低温储罐应采用双防罐或全防罐。

局港航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39

建立港口危化品常压储罐强制检测机制,罐龄12年以下的每6年检测一次,罐龄24年以下的每4年检测一次,罐龄30年以下的每2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一律关停。

局港航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0

严厉打击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常州海事局

41

对船舶违法洗舱、违法排放洗舱水、违法进行液货过驳等行为,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在江苏水域航行和作业。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常州海事局

42

海船进江前应严格落实船舶状况自检的要求,12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较大及以上事故险情或航速不能满足定线制最低航速限制的海船,不得进入长江航行。

局港航管理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新北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常州海事局

43

开展“三无船舶”(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专项整治,检查发现“三无船舶”,一律暂扣直至强制拆解。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局

会同常州海事局

44

开展长江江苏段水上加油站清理整顿,淘汰单壳和技术状况差的加油趸船,推进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建设。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新北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常州海事局

三、长江客汽渡及乡镇渡口安全风险管控

45

继续停止新增长江客汽渡渡运线路。

局综合运输处

新北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

46

继续停止新增内河乡镇渡口。

局综合运输处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

47

2022年底前,船龄超过27年的老旧长江客汽渡船舶不得从事营运。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新北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常州海事局

48

2019年底前,长江客汽渡渡运单位全面建成并运行岸基监控系统,建立渡船乘客与货物安检机制,逐步推行乘客实名制,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或通过航运企业安全体系认证(取得DOC证书)。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新北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常州海事局

49

2020年底前,全面禁止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渡运。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新北区交通运输局

会同常州海事局

四、公路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管控

50

2020年底建成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1599公里。

公路中心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

50

2020年底农村公路现有危桥全部改造到位,三类及以上桥梁比例不低于95%。

公路中心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

52

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交叉路口、无安全防护的临水路段、年久失修的桥梁护栏进行全面排查。

公路中心、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公安部门

53

组织开展事故多发路口、临水临河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的专项整治,整改道路基础设施事故隐患。

公路中心、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配合公安部门

54

制定农村地区“平安放心路”创建标准,推出一批“平安放心路”样板工程。

公路中心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部门

55

按照“一路一策、一堵一策、一患一策”的原则,对高速公路流量大、隐患大的枢纽、互通、服务区出入口交通隐患和易堵节点进行合理交通渠化,完善和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会同公安部门

五、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风险管控

56

对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计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撤销该项目C类安全员证书;对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撤销该项目B类和C类安全员证书;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撤销该项目A类、B类和C类安全员证书。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局建管处





57

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当期履约考核结果评定不得高于“中”,信用评价不得高于A;对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期履约考核结果评定为“差”,信用评价不得高于B,二年内不得在常州市内参与交通工程的投标活动;对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期履约考核结果评定为“差”,信用评价不得高于C,三年内不得在常州市内参与交通工程的投标活动,三年后以A暂定重新进入常州市场。

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局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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