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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办法公告
索 引 号:014109533/2024-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生成日期:2024-01-04 公开日期:2024-01-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严格处理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等行为,规范办展秩序,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常州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常州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办法公告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严格处理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等行为,规范办展秩序,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常州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一、展位使用要求

1、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2、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3、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参展证明须在现场展位显著位置摆放,对现场未能提供参展证明的企业按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4、常州交易团负责常州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参展企业签订参展协议。

5、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须配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展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流通型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量超过1个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申请企业应提供第三方供货关系证明材料(如增值税发票、海关报关单等)。同一展区最多可与两家非流通企业共同参展,流通型企业为参展企业,非流通企业为联营(供货)单位。

7、如需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须在展位申请阶段通过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联营企业信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报常州交易团。交易团负责企业联营审核,确保联营申请符合第6条要求、对应的联营关系属实。展位安排结果公布后,参展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营企业确认,否则不能联营参展。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广交会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8、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禁止企业联营参展。

二、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9、常州交易团负责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贯穿参展协议签订、展位预收费、现场筹展全过程、全覆盖。

10、相关商(协)会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广交会外贸中心组成出口展展位联合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情况进行检查。参展企业要积极配合广交会、省市交易团监督检查。

11、广交会政工办对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等现场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以及展位归属纠纷案件的跟踪处理。如被初步认定涉嫌有违规行为的展位,展位负责人要及时与常州交易团联系,如不认可大会初步认定违规行为,相关企业应与交易团配合积极申诉。

三、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

12、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将出口展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13、除上述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三)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四)参展企业未在出口展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四、展位违规使用的处理

14、广交会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常州交易团将按此执行:

(一)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按1:5比例加倍扣减常州交易团展位基数,有效期至下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时为止。加倍扣减的交易团展位基数类别由交易团收到处理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同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二)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

(三)处理结果在《广交会通讯》、广交会官网上通报。

15、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处理结果将在《广交会通讯》、广交会官网上通报。

16、广交会对有企业违规使用出口展展位的交易团,予以重点检查。

17、广交会对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本团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行为以及展位归属纠纷的交易团,免予通报批评,不扣减其出口展展位基数。

五、展位违规使用的举报奖励

18、常州交易团设投诉举报专线电话0519-85682322,鼓励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展位行为。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

19、如举报方为参展企业,且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按管辖关系向常州交易团申请增加下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常州交易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20、由广交会查实回收的一般性展位,实行“实际使用者得”,即实际使用该展位的企业,如符合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可获得1个展位,有效期自本届起至下次基数重核为止;如“实际使用者”不符合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则不能获得展位。“实际使用者”由广交会政工办负责认定。

本办法由常州交易团负责解释,自第135届广交会起执行。


常州市商务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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