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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18-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优【2018】7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8-09-28 公开日期:2018-09-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8年8月1日起,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伤残人员、“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定动态调整机制执行。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从2018年8月1日起,“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国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省财政给予各地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发50元,我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1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市、区)各承担50%。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8年8月1日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80140

因公

77610

因病

75060

二级

因战

72520

因公

68710

因病

66140

三级

因战

63640

因公

59800

因病

56010

四级

因战

52150

因公

47080

因病

43260

五级

因战

40740

因公

35620

因病

33080

六级

因战

31830

因公

30120

因病

25440

七级

因战

24190

因公

21650

八级

因战

15270

因公

13980

九级

因战

12680

因公

10190

十级

因战

8910

因公

7620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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