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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于某男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4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8-23 公开日期:2023-09-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于某男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于某男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于某男。

委托代理人:华某健,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某兰,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诉意见,8月15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8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没有填写正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名称,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华某健现场更正行政复议申请内容,明确申请人请求撤销常公交决字〔2019〕第3204042700085765号《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6日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执上签名、捺印,其应当于当日即已知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申请人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8月22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六十日期限。故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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