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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
索 引 号:467286401/2017-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17〕21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7-06-26 公开日期:2017-06-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作如下具体规定。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逐月还贷提取

本规定所称逐月还贷提取,指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贷款银行,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下同)中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额度

逐月还贷提取的额度为职工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本息额(含逾期部分)。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每月14日(遇节假日提至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总和,足够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则足额提取归还贷款;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总和不足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按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提取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贷款银行从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中扣收。

2.归还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按每月14日(遇节假日提至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总和,足够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足额转账存入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总和不足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按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转账。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四)其他

1.逐月还贷提取委托生效后,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提取账户的,凭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其逐月还贷提取委托自动终止。

3.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生效的逐月还贷提取委托,按本规定调整提取还贷方式。

二、提前部分还贷提取

本规定所称提前部分还贷提取,是指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本息。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

2.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在1万元以上;

3.申请提取时贷款没有逾期。

(二)提取额度

每个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用于提前部分转账还贷的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四)其他

1.申请人应到当初申请贷款的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提取。

2.每月15日、20日、25日(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贷款银行批扣日,中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贷提取。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贷的,借款人与中心签订借款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剩余贷款的月还款金额,调整借款期限,但不得超过借款合同订立的借款期限。如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受托人须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之一。

4.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部分还贷的,中心准予提取后,借款人须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后续还贷手续,办理期限不得晚于次月末,实际还贷金额不得少于提取金额。逾期未还或少还的,中心终止贴息且不再为该笔贷款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提取、一次性还清贷款提取。

三、还清贷款提取

本规定所称还清贷款提取,是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本息余额。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四)其他

1.申请人应到当初申请贷款的中心分支机构办理还清贷款提取。

2.每月15日、20日、25日(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贷款银行批扣日,中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贷款提取。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中心准予提取后即时转账还清贷款;若提取总额小于贷款剩余本息的,由借款人在准予提取后十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贷款准予转账还贷通知书》到贷款银行办理转账还清贷款手续,不足部分借款人应自筹资金当场结清。

4.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的,中心准予提取后,借款人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办理期限不得晚于次月末,逾期未还清贷款的,中心终止贴息且不再为该笔贷款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提取、一次性还清贷款提取。

四、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

本规定所称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申请时在本市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职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时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

2.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笔贷款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笔贷款继续还贷。

(二)提取额度

1. 每年申请提取一次的,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2.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为贷款还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每年申请提取一次的,且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原件。

5.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还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原件(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

(四)其他

偿还商业贷款每年提取时,该笔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到场,当面授权中心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核实。

五、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

本规定所称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时在本市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二)提取额度

1.每年申请提取一次用于偿还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12倍。

2.提前部分还贷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部分还贷金额。

3.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为贷款还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上年度还贷明细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提前部分还贷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部分还贷凭证原件;

5.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原件。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常公积金〔2012〕27号)和《关于办理公转商补息贷款提前部分转账还贷的通知》(常公积金 〔2012〕37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6日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的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为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按照“职工得实惠,办事少跑腿”的目标,中心修订合并多项原有政策规定,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完善政策,出台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

二、政策调整的内容

将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政策修定合并:

(一)逐月还贷差额扣款,资金效率最大化

将目前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执行的全额扣款政策改为差额化扣款。通过将全额扣款差额扣款,减少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沉淀,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举例说明如下: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为小王,共同借款人为小王的配偶小张,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3000元。每月的15日前一个工作日为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扣款日。如果当月的14日小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00元,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为500元,共同借款人小张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400元,那么按原有规定,当月的逐月还贷为全额扣款,小王和小张账户余额均小于3000元,当月逐月还贷提取不生效,将于15日由贷款银行从小王的还贷银行账户中全额扣款。现调整为差额扣款政策后,将于14日从小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1990元还贷(依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条件的,只能提取十元以上余额,所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应各留存10元,下同),从小王的住房补贴账户提取490元还贷,从小张的住房公积账户提取390元还贷,15日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再从小王的贷款银行账户中扣还剩余的还款金额(3000-1990-490-390=130元)。

公转商补息贷款逐月转账也由全额转账改为差额转账。同样以上例说明,公转商补息贷款每月还款3000元。每月的15日前一个工作日为公转商贷款逐月转账日。由于小王和小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小于3000元,按原有规定,当月的公转商逐月还贷不生效。现调整为差额扣款政策后,将于14日从小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1990元,从小王的住房补贴账户提取490元,从小张住房公积账户提取390元,全部转账存入小王的贷款银行账户中,由小王负责自行偿还贷款。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职工办理,本规定实施前已生效的逐月提取还贷委托,按本规定调整提取还贷方式,不需再另签协议。

(二)提取还贷一体办理,业务流程最优化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还款分别由中心和贷款银行受理调整为中心一站式办理。通过将提取和还贷办理流程合并,减少了职工在中心和银行间往返,实现了业务流程的优化。

举例说明如下:小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一次还清)。按原有规定,小李需要先到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再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现调整业务流程后,小李在中心业务窗口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同步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或一次还清)。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第一,使用自有现金提前部分还贷的借款人需要到贷款银行网点办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中心准予提取后即时转账还清贷款;若提取总额小于贷款剩余本息的,由借款人在准予提取后十日内携带《住房公积金贷款准予转账还贷通知书》到贷款银行办理转账还清贷款手续,不足部分借款人应自筹资金当场结清。

第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取消职工先到贷款银行申领《询证函》办理环节。中心准予提取后,提取资金直接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但是需要强调,借款人须在次月末前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手续,实际还贷金额不得少于提取金额。逾期未还或少还的,中心终止贴息且不得再办理该笔贷款提前部分还贷提取、一次性还清贷款提取。

第三,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与中心签订借款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剩余贷款的月还款金额、借款期限等,但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的,不得代办提前部分还贷提取。

第四,受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金还贷批扣操作因素影响,每月15日、20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和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贷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还清贷款提取。

第五,申请人应到当初申请贷款的中心分支机构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提取或还清贷款提取。

(三)简化贷款还清后提取政策

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提取政策规定统一,实现政策规定的最简化。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公转商补息贷款提取统一采用先提取后还贷的方式,对于本地或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统一采用先还贷后提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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