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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何某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8-14 公开日期:2023-08-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何某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何某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天政依复〔2023〕第8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6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天政依复〔2023〕第8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案涉房屋位于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区划范围,天宁区人民政府将案涉房屋纳入2023年的旧改计划并作为民生实事通过了区人大代表票决。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于2021年12月14日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在将案涉房屋纳入2023年旧房改造计划之前,必须先征求民意且居民的参与率、同意率必须达到当地规定比例,天宁区人民政府必须要有案涉房屋每户居民的民意调查表。但答复书却称:“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直至2023年6月17日才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常天政依复〔2023〕第8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常天政依告〔2023〕第8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滥用法律条款。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常天政依复〔2023〕第8号《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3.常天政依告〔2023〕第8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8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法定授权的管理职责,具有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8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8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已将下列住宅:东印宿舍 1~10栋,东印宿舍1-1栋,东印宿舍1-2栋,兆丰花园社区散居楼(郑家场红砖楼、曹家弄教工宿舍楼、高家弄89#~91#、航运宿含楼)纳入旧房改造,申请公开本次旧改的重要依据,即上述房屋每一户的民意调查表。”由此可知,申请人所需信息为旧房改造过程中每一户的民意调查表。根据常天委办〔2020〕63号《常州市天宁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旧房改造工作由属地街道制定辖区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社区具体落实推进工作。被申请人在向天宁街道发出常天政办信函〔2023〕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后,获得天宁街道的常天政依复〔2023〕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复函》,回复为每一户的民意调查表属于在老旧小区改造民意调查过程中下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天宁街道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公开。综上,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核实了相关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建议依法向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该信息,提供了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8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常州市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2023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便民的考量,在暂未收到天宁街道协办回复,且答复时间临近时限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决定延期答复。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8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常天政依复〔2023〕8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且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天政依复〔2023〕第8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接收回执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审批表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审批表复印件;5.常天政依告〔2023〕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6.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审批表复印件;7.常天政依复〔2023〕8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8.常天政办信函〔2023〕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复印件;9.天宁街道出具的常天天办信复《依申请公开协办复函》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东印宿舍 1~10栋,东印宿舍1-1栋,东印宿舍1-2栋,兆丰花园社区散居楼(郑家场红砖楼、曹家弄教工宿舍楼、高家弄89#~91#、航运宿含楼)纳入旧房改造,申请公开本次旧改的重要依据,即上述房屋每一户的民意调查表。”同日,被申请人进行受理并制作2023年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接收回执》,载明了申请内容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常天政办信函〔2023〕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请天宁区天宁街道办事处协办关于“东印宿舍 1~10栋,东印宿舍1-1栋,东印宿舍1-2栋,兆丰花园社区散居楼(郑家场红砖楼、曹家弄教工宿舍楼、高家弄89#~91#、航运宿含楼)纳入旧房改造,申请公开本次旧改的重要依据,即上述房屋每一户的民意调查表。”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常天政依告〔2023〕第8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该告知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5月26日,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办事处常天天办信复〔2023〕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答复函》答复内容如下:“经审查,每一户的民意调查表属于在老旧小区改造民意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制作常天政依复〔2023〕第8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经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属于相关属地街道(天宁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该信息,联系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11号’,联系电话0519-69896610。”该告知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面接收回执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审批表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审批表复印件;5.常天政依告〔2023〕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6.天宁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审批表复印件;7.常天政依复〔2023〕8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8.常天政办信函〔2023〕7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办函》复印件;9.天宁街道出具的常天天办信复《依申请公开协办复函》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23年4月28日向天宁区天宁街道办事处至协办函,在未收到协办意见的情况下,于5月22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同日,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东印宿舍 1~10栋,东印宿舍1-1栋,东印宿舍1-2栋,兆丰花园社区散居楼(郑家场红砖楼、曹家弄教工宿舍楼、高家弄89#~91#、航运宿含楼)纳入旧房改造,申请公开本次旧改的重要依据,即上述房屋每一户的民意调查表。”本案中,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旧城改造为属地街道(天宁街道)的职责,申请人所申请的民意调查表并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天宁区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天宁区街道办事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天政依复〔2023〕第8号《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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