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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4〕15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4-12-25 公开日期:2015-01-09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常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四条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二)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未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但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第五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日发布的《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常政发〔200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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