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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4-000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规〔2024〕1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4-01-29 公开日期:2024-01-30
时   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内容概述:为推动常州市新能源产业在发电、储能、输送、应用环节的融合发展,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规范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集群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发改规〔2024〕1号)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 :

为推动常州市新能源产业在发电、储能、输送、应用环节的融合发展,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规范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集群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9日

 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常州市新能源产业在发电、储能、输送、应用环节的融合发展,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规范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集群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统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等有关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示范建设,进一步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紧密围绕我市新能源之都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竞争择优、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打造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格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发改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发改委制定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领域;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管理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

第八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实施;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准备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我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培育的新能源“发电、储能、输送、应用”领域内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能带动产业集聚的建链、补链、长链、强链的新能源战新产业化项目。

(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支持赋能产业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完善的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含)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类平台。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为集群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双碳管理等产业基础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生态、产业集聚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应用场景融合示范项目。支持以场景为牵引、应用为导向,实现应用场景、创新产品的双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落地的融合示范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定额补助、信贷支持、“拨投结合”等方式支持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其中:定额补助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对审定项目给予补助;信贷支持对纳入示范的产业融合集群项目给予贴息支持;“拨投结合”按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建立市级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信用审查、剔重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初步入围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初步入围项目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后,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专项资金,并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审定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章   项目监管与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遵循“闭环管理、科学决策、导向明确、职责清晰”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监管、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建设目标、实施时间、监管与验收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合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对项目建设目标、规模、任务、投资等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编写项目变更材料并报告属地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变更材料,组织现场核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变更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或变更,市发展改革委经研究后批复。对不能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调整或变更,根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属地财政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经审议后给予调整、终止、撤项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写项目验收材料,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核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定期调度及监督检查机制,适时开展项目建设绩效、资金使用规范性及承诺任务抽查,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项目违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资金违规使用以及不能按期完成承诺任务等情况,视情况采取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

(二)将专项资金用于奖金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三)编制虚假项目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项目预算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常州市发改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