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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3-001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3〕8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3-05-09 公开日期:2013-05-14 废止日期:2015-12-0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注:2015年12月9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方面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长质量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企事业单位不超过5个,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参与的企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为基本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方案、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等工作。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运行3年以上,并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能耗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境外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其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向所在辖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三)受理推荐。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资格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五)资料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六)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七)问询答辩。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事业单位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评审组问询并进行答辩,专家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形成问询答辩意见;
  (八)综合评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专家评审组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问询答辩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十)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未满3年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获得市长质量奖已满3年的企事业单位,可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励名额,不再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十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企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被国外政府通报或国家相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发生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事件的。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或收到获奖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书面报告时,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组织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与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证书或奖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参与评审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或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经过综合评审排名前10位但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授予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监督管理,参照市长质量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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