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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供销总社党委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091/2015-000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供委〔2015〕5号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生成日期:2015-03-04 公开日期:2015-03-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供销总社党委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市供销总社党委关于印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所属各党(总)支部,市总社机关各处室: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中共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

    2015年3月4日

    附件: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的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2.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决策符合工作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单位实际。

    二、议事决策范围

    1.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政府)及省供销合作总社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涉及全市供销社系统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措施,审议通过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合作总社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2.研究决定全市供销社系统为农服务工作发展规划以及深化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涉及本级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市总社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处室职能、机构与人员编制调整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市总社机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审定市总社机关干部的选调、考核。

    5.讨论决定全市供销社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意见。

    6.审议“三重一大”等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民主生活会落实情况、党组织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及落实和党组织的设置、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以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等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

    7.审定市总社年度部门预算方案。

    8.研究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会议制度

    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和需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先提出议题和建议。

    2.党委会须超过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参加方能召开,研究讨论选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决的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3.党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前,应就有关议题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应将会议议题和时间通知与会人员作好准备。

    4.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管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根据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和集中讨论后,提出决策意向,提请会议表决。

    5.对决定事项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应采取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在重大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

    6.凡涉及研究提拔使用的干部,事先应组织认真考察,并向党委提交考察材料;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送交每位党委成员。

    7.党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四、议事决策纪律

    1.对党委会的决定,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党委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各行其是,擅自改变党委会的决定,更不允许有任何与党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2.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按照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委成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对执行情况,党委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办公室负责具体督查工作。

    3.党委会议定事项或其他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外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人员泄露。如有违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4.党委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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