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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3年版)》及《常州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3-002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信用发〔2023〕1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11-10 公开日期:2023-11-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3年版)》和《常州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3年版)》及《常州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以及《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和《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3年版)》和《常州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3年版)

 说 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的基础上,严格以常州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目录,本目录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3年版)

 

一、公共信用信息补充范围

按照常州市地方性法规,下列信息应当补充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一)建设单位失信信息;

(二)乘客逃票信息;

(三)自然人文明行为信息;

(四)养犬登记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

按照省、市地方性法规,应当加强下列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一)营商环境、政务;

(二)食品药品、粮食经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然资源、征兵;

(三)教育科研、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医疗卫生、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居民服务、房地产、司法鉴定、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信息化;

(四)财政、金融、统计。

                                                       

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的地方性法规依据


项目序号

信用信息

主体性质

纳入依据

责任单位

一、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1

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被申请人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自然人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

2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

管理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违法失信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

公民违反《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自然人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兵役机关

旅游经营者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

文化旅游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

2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

管理信息

监督对象违反《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

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被依法处理的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育、财政、银保监、税务、自然资源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化工企业违反《江苏省禁毒条例》规定,未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三条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和

公安机关

企业假冒专利以及故意、重复侵犯专利权的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小餐饮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部门

2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

管理信息

经营者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关部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的违法行为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自然人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

违反《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

3

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

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

从事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

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

4

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实施职业培训、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信用评价

结果信息

企业技术进步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旅游经营者信誉评价结果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

文化旅游部门

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门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1

弄虚作假

行为信息

弄虚作假

行为信息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

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意见,严重影响客观、公正评审鉴定或者评奖工作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一条

科技部门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学技术人员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五十二条

科技部门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

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信息

自然人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

有关部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虚假志愿服务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

2

执业信息

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自然人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

生态环境等

主管部门

3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

三、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1

建设单位

失信信息

建设单位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业主信息或者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

2

乘客逃票

信息

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条

常州地铁集团

3

自然人文明行为信息

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文明办

4

养犬登记

信息

养犬登记、犬只收管救助、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信息。

犬只免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的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局、

农业农村局

5

信用评价

结果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失信单位和个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

主管部门

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参与主体的信用档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

租赁住房安全评估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支队等

部门和单位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依据


序号

领域

相关地方性法规

1

信用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六条

2

营商环境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一条

3

政务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4

食品药品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

社会保障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

6

劳动用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十四条

7

生态环境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

8

文化和旅游

《江苏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

9

交通运输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条

《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五条

10

医疗卫生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十七条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1

教育科研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2

农业农村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十条

13

知识产权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14

自然资源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十四条

15

社会组织管理

《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四十九条

16

志愿服务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十一条

17

居民服务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三条

18

房地产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9

公共安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十一条

《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三条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0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

21

粮食经营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十四条

22

财政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23

金融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八条

24

统计

《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六条

25

司法鉴定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6

价格

《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五条

27

消费者权益保护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28

征兵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29

信息化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条

常州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3年版)


说 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基础上,严格以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清单,我市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参照省清单执行,本清单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失信惩戒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依据


序号

惩戒措施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一、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1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

从业限制

依法禁止被录用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

2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

资金项目

在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作出相应限制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组织或者个人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

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三年内不得委托从事评审、鉴定或者评奖等工作

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一条情形的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一条

科技、财政等

有关部门

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有《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二条情形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二条

科技、财政等

有关部门

3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

便利措施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组织或者个人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组织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

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申请人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

4

依法依规限制

参加评先评优

在评比表彰中,作出相应限制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组织或者个人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

5

纳入重点

监管范围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组织或者个人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

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实施重点监督

信用等级低的企业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管部门

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粮食企业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

储备部门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差异化检查频次、范围和监督管理措施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地方金融组织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

6

推送政府部门

自主参考

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评估等级较低的慈善组织

《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

二、江苏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1

依法依规限制

公共资源交易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相应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组织或者个人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

招标人

2

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

依法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或者项目支持

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的主体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业务

主管部门

依法追回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学技术人员有《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二条情形的主体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二条

科技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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