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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760/2021-0007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老健〔2021〕116 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2021-06-16 公开日期:2021-07-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卫老健〔2020〕6号)文件规定,深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注重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对健康养老的支撑能力,全面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新增家庭医生工作室30个,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达到75%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家庭病床建设,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能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服务,9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医养结合服务发展

1.规范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院、老年病医院等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护理院,鼓励其自行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探索将区域内的养老机构作为医联体合作共建单位,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的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到养老机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服务站点。到2022年,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推动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到2022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扎实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合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常州市区社区生活圈规划,完善“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纳入其功能布局,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设置护理站、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开办连锁化、品牌化、标准化的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推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进一步完善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以及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上门服务、设立家庭病床,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家庭病床建设。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扩大服务内容,提供个性化服务。到2022年,全市新增社区家庭医生工作室30个,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75%以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全市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通过“互联网+”整合专业护理力量,形成专科护理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补的服务模式。探索在社区建设以上门护理服务为主的护理站,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营养指导、上门访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或居家护理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4.不断提升农村医养结合服务水平。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和敬老院、村卫生室和农村幸福院毗邻建设、协同发展。积极推广乡镇卫生院、养老院“两院一体”模式,通过签约合作、托管、派驻医护人员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工负责)

5.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养结合服务中的作用。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及康复治疗中的独特作用,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标准化中医馆,配备中医师,提高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到2022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能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服务。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支持养老机构规范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普及中医药健康理念和知识,培养老年人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二)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

6.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涉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协议可作为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涉及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工负责)

7.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在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在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投融资、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大型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引导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支持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分行、常州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8.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医养结合服务监管,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行业监管。深入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把增加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等内容纳入考核。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诚信建设,建立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信用评价和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

9.强化医养结合服务信息化支撑。进一步提高医养结合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与健康体检信息对接,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主动推送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大力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深入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医疗、居家养老、上门护理、慢病管理、心理疏导等老年健康延伸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标准化健康养老综合服务体系。推动各地医养结合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10.开展老年友善服务。落实医养结合服务标准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诊提供便利服务,保障就医安全,改善就医体验,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活动,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老化改造。到2022年,9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三)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11.扩大医养结合队伍。支持引导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要分级分类对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开展医疗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吸引力。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分工负责)

12.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落实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和多执业机构备案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引导退休医务人员、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对聘任于社区或乡镇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工作经历视同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

三、政策保障

(一)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加大医养结合投入,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保障渠道,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合理安排用于购买服务、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奖励激励等医养结合服务支出。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或将床位转型为养老床位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办养老机构或将床位转型为养老床位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分行、常州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二)完善价格政策。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上门医疗服务成效明显的医疗机构,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单位内部分配时,应主要用于从事上门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的分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养老服务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医养结合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四)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各地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各地要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上房屋建筑物、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按评估价一并转让。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险支持和监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完善协议管理办法,依法严格监管,严防欺诈骗保,建立退出机制。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引导患者按要求进行医疗、康复、护理等延续性转诊。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DRGs等按病种付费方式为主,按总额预算控制付费、绩效考核后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关怀慰藉等养老服务费用。探索建立符合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长期照护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常州银保监分局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要将推动医养结合发展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切实履行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资源,加强投入,丰富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测评估。相关部门要加强医养结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完善医养结合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评估体系,对重点工作进

展和服务实效进行跟踪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三)加强示范带动。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区和示范机构建设,加强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区和机构,市、区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市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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