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活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5-0015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5〕114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5-11-18 公开日期:2025-11-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各处室、各单位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农发〔2025〕114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效,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苏农计〔202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项目全链条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或受委托管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农业农村项目适用本办法。中央、省农业农村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突出规划引领,以落实中央、省、市支农惠农政策和“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为导向,涵盖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方面。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局内部各处室(单位)之间、市与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之间权责对等、统分结合、协同顺畅的项目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局内部各处室(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局计划财务与审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职责: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制度;牵头专项设立、调整和年度专项预算编报;负责审核、汇总、统筹专项资金使用建议方案;牵头组织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等;组织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培训;负责项目资金实施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农业农村项目库、专家库建设。

(二)局业务处室(单位)职责:履行项目管理责任主体职责,负责做好项目储备、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和绩效自评价,以及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的核准等全过程管理。提出项目设立、项目预算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指导意见;负责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负责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和信息录入、公开、管理工作;提出项目专家建议名单;负责归口项目的上下条线协调沟通。

第七条  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项目储备;按照中央、省、市级项目分级管理要求,落实项目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市(区)范围内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职责: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资料及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照批复的方案或奖补要求规范实施;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要求落实整改、资金回缴等监督检查决定;负责项目实施总体评价、资料整理归档,做好建成项目的运行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九条  根据项目立项的层级,分为省以上项目、市级项目。针对不同的项目层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省以上项目是指直接由中央或省立项,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和相关要求的项目。

局业务处室(单位)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审核推荐、检查指导等,配合上级或接受委托,组织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项目是指由市级立项,明确项目实施主体、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立项的排他性,市级项目分为竞争性立项项目和非竞争性立项项目。

非竞争性立项项目主要包括:普惠性政策补贴、农业农村公益性履职项目以及市级以上已明确的试点示范项目。除非竞争性立项项目外,即是竞争性立项项目,均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遴选立项。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采用“1+N”管理模式,“1”,即:市级年度专项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政策和工作任务,对年内项目“全覆盖”;“N”,即: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在上述框架下,制定单个或同类项目实施意见或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

第四章  项目储备、立项、批复

第十四条  局业务处室(单位)按照零基预算要求编制年度专项预算时,应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储备,并提出项目立项计划。立项计划包括:立项依据、实施主体、资金测算、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等。

第十五条 局计财处组织业务处室(单位)下达或编制中央、省和市专项实施指导意见和申报指南,明确任务清单、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和支持产业、扶持重点、奖补标准等,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竞争性立项的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局党组研究决定、立项公示、立项批复等环节,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每年3月底前发布。

非竞争性立项的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实施指导意见、根据明确的资金、任务和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局党组研究决定、立项批复。

第十七条  局业务处室(单位)负责批复归口项目实施方案。

局计财处组织对局业务处室(单位)承担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开展属地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项目申报和立项初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把建设质量关。建立健全项目台账管理,完整记录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各类文件、会议纪要、工程票据、合同资料和图片影像资料等。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二十条 市、辖市(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项目变更、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经批复的项目,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涉及建设地点或建设主体等变更的、调整幅度超过总投资10%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复;省以上项目由项目批准部门批复,省级授权的除外。在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的前提下,调整幅度在总投资10%以内的项目由辖市(区)农业农村局批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无法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的项目,应终止实施。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办理相关手续。省以上项目按级报送,申请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被举证查实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项目立项层级,由业务处(科)室(单位)提出,提请本级局党组(委)会议研究决定撤销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终止、撤销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已拨付的项目资金,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收缴财政专户。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根据项目管理要求,整理好项目验收资料,向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后补助”项目补助后无需再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市级项目验收,由局业务处室(单位)组织实施。由局业务处室承担的项目,由局计财处组织项目验收;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局归口行政处室组织项目验收。

省以上项目验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实施目标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变更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项目验收可采取专家组验收、委托中介机构等形式开展。对于专家组验收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3-5人(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验收专家应执行项目验收相关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原则上3个月未完成整改的,不予通过验收,项目自行终止,收缴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章  绩效评价

三十条  局计财处牵头各项目管理责任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客观评价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监管、任务完成、实施效果等情况。

三十一条  局业务处室(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根据中央、省市绩效评价要求,组织对所涉及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材料。

第三十二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制度,各业务部门结合绩效评价,对实施完成的项目按照一般不少于10%的比例开展“回头看”,其中:项目资金重点围绕立项评审、过程监控、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环节;惠民资金重点围绕补贴对象确定、补贴资金发放和公开公示等环节。

第三十四条  局计财处加强对各类涉农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跟踪分析,建立常态化调度机制,督促加快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开展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加快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通报。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服务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入信用档案:

(一)连续两年申请项目终止的;

(二)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欺骗、隐瞒实事等违纪违法行为而造成项目撤销的;

(三)不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监督项目的;

(四)对未按项目立项批复要求,不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农发〔2022〕67号)同时废止。中央、省和市级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