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宣某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7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9-27 公开日期:2023-10-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宣某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宣某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宣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宣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87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本机关已于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87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对常政发〔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某小区1栋-10栋旧房改造项目(2023)已于2023年7月11日开始施工,施工现场无任何公告及安全提醒告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若该项目确实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那么作为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被申请人如何对案涉项目开展行业指导和监督。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曲解或片面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行业指导和监督风险。被申请人将常政发〔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依据之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常住建依复〔2023〕第87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某小区1栋-10栋旧房改造项目(2023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开工令)”。根据常政发〔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府主导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且被申请人通过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城建档案馆档案系统进行查找,未找到对应的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开工令)。据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87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87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录入系统截图;2.常政发〔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找情况截图;4.城建档案馆查档记录截图;5.常住建依复〔2023〕第87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常州市天宁区某小区 1栋~10栋旧房改造项目(2023)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开工令)。”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常州市城建档案馆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均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制作常住建依复〔2023〕第87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答复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录入系统截图;2.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找情况截图;3.城建档案馆查档记录截图;4.常住建依复〔2023〕第87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同日,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某小区1栋-10栋旧房改造项目(2023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开工令)。”被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了检索查找,依据检索结果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常政发〔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合法,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引用常政发〔2021〕66号文件,其目的是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原因进行解释和说明,而未将其作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依据。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查找未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从而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出的对常政发〔2021〕66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机关不予处理。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某小区1栋-10栋旧房改造项目(2023)已于2023年7月11日开始施工,施工现场无任何公告及安全提醒告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关联,本机关不予置评。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可向有权机关提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87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