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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行政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56/2013-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审发〔2013〕51号 发布机构: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2013-05-31 公开日期:2013-06-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该通知明确了常州市审计局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局行政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常州市审计局行政工作会议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审计局

    2013年5月23日

   常州市审计局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行政工作议事程序,根据《江苏省审计厅工作规则》和市局工作实际,制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审计业务会议等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局机关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局务会议由局级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情况可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由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2.交流、检查各处室前阶段的工作情况,落实月度工作计划;

    3.讨论、部署全局的主要工作任务;

    4.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处室工作;

    5.审议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措施、制度;

    6.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视需要择时召开。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审计师等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负责记录。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全局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2.讨论通过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下级审计机关请示中的重要事项;

    4.专题研究某项重要工作;

    5.听取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6.研究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审计师,办公室、法规处、监察室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以及项目审计人员参加。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审计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法制综合处组织安排,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工作。

    根据审计项目情况,可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计业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其他与项目有关人员组成。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组织和记录工作。

    第五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或专题研究后提出,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后提交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

    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审计(调查)报告,应事先由分管领导审核、法规处进行把关。

    第六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已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因故请假或安排他人替会,应事先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报经召集会议的局领导同意。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市审计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予以安排。局各处室以局名义召开的条线业务会议或举办的培训班,应从严控制,厉行节俭。承办处室应将会议或培训班组织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经费预算等)报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省审计厅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审计局派员参加的会议,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报局长或副局长批示后,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局领导或处室负责人参加,会后与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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