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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2-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服务〔2022〕24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2-03-23 公开日期:2022-03-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17 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18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坚决服从当前疫情防控大局,全力以赴服务好各级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医疗保障需求。改进医保经办工作方式,拓宽“不见面”办理渠道,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广大干部职工要主动投身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适应防控需求,及时调整保障措施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保政策措施。

一是按省要求调整相关目录。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相应检测项目以及省定限新冠确诊患者或新冠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临时性纳入我市基本医保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我市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二是根据省阳光采购政策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级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和新增药品网上采购,对尚未挂网的药品,可在线下应急采购使用。

三、强化政策落实,全力做好医疗保障

继续落实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综合保障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一是增加对定点救治新冠肺炎患者、开设发热门诊科室以及“黄码”人员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预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保资金,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对确有需要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医疗保障支持。

二是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要求,对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门诊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一次取药量放宽至3个月。

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利用现有系统资源进行改造,满足“互联网+”医疗服务无卡认证、诊疗服务、网上费用结算和信用就医等功能需求。

四是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转入常态化前,参保人员在市内门诊就医医保待遇不受首诊、转诊制限制。同时做好新冠肺炎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对因故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及时帮助补办手续。对确诊的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五是因定点专收专治防疫要求,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定病病种、双通道管理药品以及特定病药品审批时选择的定点医院医疗机构与收治医疗机构不一致的,无需个人办理变更定点手续,收治医疗机构可直接动态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参保患者就医待遇不受影响。

六是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药品、耗材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价格和供应情况异常的,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服务要加强医保监管,避免出现虚构医药服务、分解服务、强制服务、虚报价格、串换医保目录项目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速从严处理。

四、优化经办服务,完善各项防护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举措,确保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业务,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

一是优化规范“不见面”办理服务,全面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网上办理。同时采取下沉办、邮寄办、传真办、预约办等方式,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是持续优化现场服务,采取“先受理、后办理”方式,尽量减少窗口滞留等候时间。要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持续开展帮办代办、容缺受理等人性化服务,要进一步简化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三是严格按照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保经办大厅室内通风、清洁消毒、体温监测、来访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查验等各项必要防控举措,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

四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紧急疫情应急预案,确保突发问题及时有效应对。加强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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