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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9-001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9〕9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9-08-16 公开日期:2019-08-26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武进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探索,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进一步减少审批服务中需提供的有关证明,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完善服务便民化措施,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统筹谋划。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证照分离”和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通过试点积累经验、谋划发展。
  坚持平稳有序。以社会和公众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为重点,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组织试点工作,确保工作推进依法有序、安全平稳,风险总体可控。
  (三)工作目标
  国务院部委自上而下开展的试点单位、省确定的试点单位和市自愿组织开展的试点单位选取有代表性的证明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
  二、试点范围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部署,公安、司法、人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常州经开区按照省政府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其他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试点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有代表性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三、试点任务
  通知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通知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试点单位要按通知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除试点单位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梳理告知承诺目录清单。各试点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梳理(清单范式见附件),确定可以实施告知承诺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试点单位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试点单位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试点单位要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试点单位要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探索失信惩戒模式。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试点单位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目录清单。试点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对外公布,并于2019年9月17日前按照附件格式(附件电子文本可至“常州法制在线”QQ群下载)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组织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半年,试点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工作规程、办事指南、承诺书格式文本于9月17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积极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试点单位要在2019年12月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司法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和等工作。司法、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做好考核评估。试点单位要完善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加强督促指导,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成效纳入改善营商环境评估。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司法行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工作情况纳入综合考评。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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