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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表
索 引 号:014109453/2023-000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工信局
生成日期:2023-01-13 公开日期:2023-01-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表
《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1

市发改委

1.建议在政策第1条“鼓励项目招引”中增加“支持新能源战新集群建设,对集群核心承载区中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加强用地、用能等支持保障。”一句,增加“市发改委、自规局、生态环境局”为责任部门。理由:参考省《关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应表述。

2.建议将政策第3条“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增加“市发改委”为责任部门。理由:国家发改委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我市争取绩效较好。

3.建议将政策第5条“加快创新载体建设”中增加“市发改委”为责任部门。理由:发改系统有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相关创新平台。

4.建议在政策第8条“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中,增加“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落实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停车、充电收费优惠。”一句,并将“市发改委”增加为责任部门。

5.建议在第四“服务保障”中,增加1条“强化价格支持。对经认定的新能源重点企业,实行适当下调污水处理费价格、用电价格、用气价格的差别化优惠价格政策,助力新能源企业降本增效。”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探索建立生态价值实现体系,开展碳排放、绿电等方面产品交易尝试,推动实现‘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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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科技局

1.第2条:责任单位增加科技局;内容增加:新能源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

2.第3条:责任单位增加科技局;内容增加:支持新能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攻关,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分档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3.第5条:标题建议改为: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内容建议改成:支持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等与地方政府共建,以诺奖获得者、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的新能源领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根据前期投资规模、人才团队、创新产出、收入等,给予建设经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内容增加:支持新能源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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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财政局

1.建议将“1.鼓励项目招引”中“对于引荐的先进制造业、总部经济等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期建设的,按一期地方贡献奖励。对于引荐的三新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修改为:“对于引荐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总部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期建设的,按一期地方贡献奖励。对于引荐的三新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0%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理由:与创新发展政策中“项目招引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2.建议将“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中“对照国家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清算等政策,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申报”,修改为:“统筹各级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

3.建议将“9.强化金融支撑”中“在我市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主要投向为新能源产业链标的企业的,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并实际运作一年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每亿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并实际运作一年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设立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每亿元实际募集资金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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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商务局

建议将第1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政务办”修改为:“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政务办”。理由:市商务局是外资项目、外资总部经济项目的职能主管部门,非内资项目、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的职能主管部门,为此建议责任单位增加:市发改委、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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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金融监管局

建议将“支持金融机构向新能源产业链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融资,人民银行按碳减排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提供工具资金,期限1年,可展期两次,利率1.75%。”删除(理由:1.期限原因。人民银行总行碳减排支持工具的实施时间为“暂定2021和2022年”,对于2023年及以后是否延续实施,未有相关通知。2.权限原因。碳减排支持工具有明确的支持范围,即三大碳减排重点领域项目,该领域和新能源产业链企业可能有重合,但不能照搬政策。),修改为:“到2025年,绿色信贷余额达2000亿元以上、绿色直接融资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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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市政务办

建议第一项“鼓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中增加市住建局。理由:“拿地即开工”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流程复杂、环节众多,牵涉广泛,目前,我市工改采取市住建局和市政务办双牵头模式,其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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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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