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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科教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0-000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20〕1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0-05-18 公开日期:2020-05-18
时   效:本办法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7日
内容概述:常州科教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的和依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原则、职责分工、使用方式、预算和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科教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财规〔2020〕1号)

常州市科教城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常州科教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9〕20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科教城在常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常州科教城建设,根据《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常州科教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科教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常州科教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9〕20号),进一步发挥科教城“创新之核”作用,市委市政府整合设立常州科教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常州科教城“勇争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排头兵,当好常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新引擎”。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常州科教城建设发展、招院引所和产业引导等资金,资金总规模超10亿元,其中:市政府统筹安排9.3亿元,从2019年起连续5年逐步安排到位。

第三条  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使用由科教城管委会研究决定,并按现行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同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要求,要与科教城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突出支持重点、改进投入机制、完善资助方式、优化资金管理、发挥政策效应。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科教城管委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指导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编制;

(三)根据预算安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

(五)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科教城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和项目管理等相关制度;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五)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六)按照信息公开要求,组织专项资金预决算、绩效目标等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使用方式

科教城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可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发展运行、专项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融资增信、基金运作、股权投资等方式。设立的科教城产业发展相关基金,按科教城管委会建立的制度要求执行。

第六条  预算和绩效管理

科教城管委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送至市财政局。经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科教城管委会。科教城管委会在次年2月底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要求,科教城管委会设定专项资金五年绩效总目标,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科教城管委会每年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加强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随预算同步批复、公开。科教城管委会按规定要求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按时报送给市财政局,5年期满由市财政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内控管理和监督管理。科教城管委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做好内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和相关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科教城管委会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通过专项核查、调研的方式强化专项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限期退回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科教城管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抄送市财政局备案;设立的科教城产业发展相关基金抄送市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科教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常州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