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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宣某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撤销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6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10-08 公开日期:2023-10-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宣某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撤销决定书
宣某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宣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宣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95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95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对常政发〔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根据常政依复〔2023〕第4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建议,向被申请人提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其对行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风险。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12月14日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常住建依复〔2023〕第95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2022年、2023年常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参与率;2022年、2023年常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同意率。”根据常政发〔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具体由各辖市区组织实施,亦由各辖市区组织开展相应的民意调查。据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95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95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常政发〔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常住建依复〔2023〕第95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2年、2023年常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参与率;2022年、2023年常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同意率。”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95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答复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常住建依复〔2023〕第95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同日,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2022年、2023年常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参与率;2022年、2023年常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同意率。”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但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应的检索查找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称“常政发〔2021〕6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合法,请求对该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2022年、2023年常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参与率;2022年、2023年常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同意率。”而常政发〔2021〕66号文件第十五条是关于“精简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并无关联;(2)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而非常政发〔2021〕66号文件,申请人提出对常政发〔2021〕66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2.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2021年12月14日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事项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关联。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楚、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95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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