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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3-0017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待遇〔2023〕73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3-05-26 公开日期:2023-05-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明确为2个月。其他因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中断参保缴费等情形涉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均按此规定执行。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有利于参保群众的原则,另行制定我市过渡办法。

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涉及的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按我市《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医保待遇〔2020〕97号)规定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范围与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一致,同时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前(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四、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外省享受基本养老退休待遇或者无基本养老退休待遇,但申请在我市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如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地可以确定为我市,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时需同时符合在我省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

五、已在我市享受基本养老退休待遇但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的按规定执行。

六、各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按职责稳妥有序做好《条例》实施涉及的参保缴费、待遇控制政策等调整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进一步统一全市经办业务标准和流程,贯彻执行《条例》经办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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