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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用办市审改办《常州市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18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8〕15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8-11-06 公开日期:2018-11-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用办市审改办《常州市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用办市审改办《常州市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信用办、市审改办《常州市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市信用办  市审改办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市涉及行政审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规范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相关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省编办江苏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各项部署,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分类监管、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完善以事前信息申报和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为主要特征的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全流程信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信、规范、高效、健康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二)管理对象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清理规范要求,将各类涉审中介机构作为信用管理的重点,主要包括参与行政审批服务过程,并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监测、运维、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要为:(1)信息、技术、工程等设计咨询机构;(2)鉴定、检测、检验、测绘、认证、公证等鉴证及技术机构;(3)资产、土地、资源、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节能、建设项目价值评估、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地震安全、交通影响、防洪等评估机构;(4)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5)招投标等代理机构;(6)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
  二、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信用监管
  (一)建立信息申报机制
  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向全国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平台,入驻中介机构向中介超市网上平台申报能够反映当事人资质、能力、执业和历史交易信息等各类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诺和负责。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涉审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核实工作。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负责审核中介资质信息、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和其他执业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二)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制度
  信用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制定和实施各类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目录、信息记录与信息归集的制度规范等。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公布对涉审中介机构的日常和管理信息,加强涉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按照数据目录和报送周期,向中介超市网上平台报送数据。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及时归集涉审中介机构信息,并报送至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强化违约曝光
  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从业规范和管理要求,制定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涉审中介机构在办理信息申报、开展中介服务业务时按照相关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其信用状况、服务内容及规范,以及违规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按照规范格式通过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及服务场所明显位置等向社会公示,接受行业主管(指导)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涉审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作出信用承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主管(指导)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监督;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信用评价标准降低信用等级。对涉审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承诺违约行为,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及时记录,对于严重违约失信的涉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
  鼓励涉审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及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开自身有关信用信息和业务信息,包括受表彰信息、受处罚信息、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质量和违约责任等可公开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诺和负责。鼓励涉审中介机构实行服务时限承诺制度,中介机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当提高服务效能,尽量缩短服务时限。
  (四)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
  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完善涉审中介机构诚信服务和履职行业规范、失信程度分类、综合信用评价等制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状况、不同信用等级的涉审中介机构采取信用考核评价、异常名录发布、行业预警等多种分级分类管理方式。对信用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化服务措施支持其开展相关业务;对信用状况较差、信用等级不高的中介机构,要重点加强日常检查和业务监管。
  (五)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行业监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制定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要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服务效率、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投诉等行业信息为基础,结合中介机构的纳税、信贷、社保等综合信用信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加强涉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要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定期更新对有关涉审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按评价周期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引入行业协会或第三方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对涉审中介机构的第三方信用评价。
  (六)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实施事后联动监管
  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要研究制定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红黑名单认定和应用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涉审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与政府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等挂钩,开展对涉审中介机构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对守信的涉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予以政策激励,建立“绿色通道”。在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中同等条件下选择信用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的中介机构。
  对失信的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应分别依法实行信用预警、准入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强化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联合惩戒。对受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中介机构,在经营、投融资、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规制;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资格、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市场禁入、执业禁入,并通过中介超市网上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动惩戒。
  (七)建立异议信息处理和信用评价不当纠正机制
  涉审中介机构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30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或因采用错误信用信息导致评价结果经核实确实不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修正,更正发布,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中介超市网上平台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信息或原评价结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者。
  三、加强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应用
  (一)严格落实中介超市网上平台运行和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中介超市网上平台信息报送、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信用修复等功能,实行“专项设计、专库管理、专栏公示、专版曝光”。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常州市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8〕121号)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审核、日常管理职责。
  (二)完善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按照行业分类原则,由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依托中介超市网上平台,逐步建立各行业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行业主管(指导)部门日常监管及信用评价信息、为政府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信息,以及行业协会提供的信用信息等。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评估评价报告、评审结论、鉴定结果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该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
  (三)推动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广泛共享
  以信用应用需求为导向,实现信息的交换共享和查询应用,形成全市范围内中介机构信息集中归集、交叉匹配、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推进中介超市网上平台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涉审中介机构信息实时归集、动态发布、共享互动。
  (四)逐步提升“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功能
  推进“中介超市网上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按照宽进严管、客观公正、惩戒清退的原则,依法依规发布涉审中介机构动态信息,公开公示涉审中介机构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自主查询、选择和使用中介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市信用管理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覆盖各类涉审中介机构的管理网络,推进精细化、网格化监管。建立日常工作协调和推进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强化责任分工
  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指导,推动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强化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应用,推进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指导)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管理,指导本行业内相关涉审中介机构建立信用管理组织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建立信用评价办法,建立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档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做好中介超市网上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的保障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
  各部门要根据各类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加强日常分类监管,建立投诉受理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及时受理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如实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信用管理部门将推进涉审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列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年度考核的内容,确保有关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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