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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22-001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疾控〔2022〕158号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
生成日期:2022-08-30 公开日期:2022-09-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区(市)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江苏省卫健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疾控〔2021〕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商务局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疾控〔2021〕93号)精神,更好地开展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工作,巩固我市消除疟疾成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我市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及时发现输入性疟疾病例并规范处置,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防止境外疟疾输入再传播,保持我市疟疾消除状态。

二、防控策略

持续提升基层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能力,以加强监测与应急处置、防止境外输入再传播为工作重点,按照疟疾输入再传播风险区域分层,采取“及时发现,精准阻传”的工作策略,执行“1-3-7”消除疟疾工作规范,按要求处置输入性疟疾疫情,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

三、再传播风险分层

根据我市传疟按蚊分布和输入传染源等情况,按2018-2020年全市媒介监测和输入性病例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以下简称县),对我市原疟疾流行地区再传播风险进行分层。全市每年将根据前3年的媒介监测和输入病例情况,进行一次风险分层调整。

(一)间日疟再传播风险县

前3年媒介监测发现存在中华按蚊,且有输入性间日疟病例的县。

(二)潜在间日疟再传播风险县

前3年媒介监测发现存在中华按蚊,但没有输入性间日疟病例的县。

(三)无再传播风险县

前3年媒介监测未发现存在传疟按蚊的地区。

四、能力建设

(一)疾控机构能力建设

市疾控中心应设置承担寄生虫病防控任务的科室,具备开展疟疾病原和媒介监测的工作能力,指导县级疾控中心开展疟疾个案流调、疫点调查与处置等工作。

1.疟疾病例个案流调和疫点调查处置

(1)各县级疾控中心应保留承担疟疾防控任务的专业队伍,能配备开展疟疾个案流调和病例分类、媒介调查与控制、疫点调查与处置等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2)各风险分层地区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媒介调查。

2.疟原虫检测及质量控制

市疾控中心备有疟疾镜检实验室,至少有1名获得省级疟原虫镜检评估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能组织开展市级疟原虫镜检能力评估;按要求完成所有报告病例的镜检复核,承担每季度一次辖市区疾控中心10%阴性血片的抽复检;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和县级疾控中心的检验人员的疟原虫检测技能培训。

县级疾控中心保留县级镜检实验室,至少配备1名获省级疟原虫镜检评估三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检验人员;能按要求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门诊疟疾阳性血片复核和阴性血片抽检,并根据辖区再传播风险,定期对辖区内检验人员进行疟原虫检测技能培训。

(1)间日疟再传播风险县和潜在间日疟再传播风险县每年至少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民营诊所)临床医务人员组织1次疟疾诊治知识培训;对乡镇医院检验人员疟原虫镜检和RDT检测技能培训1次。

(2)无再传播风险县每年至少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务人员疟疾诊治知识组织1次培训。每2年至少对乡镇医院检验人员镜检和RDT检测技能组织1次培训。

(二)医疗机构能力

1.疟疾救治定点医院

设立1所市级疟疾重症救治定点医院。

(1) 具备疟原虫显微镜诊断、原虫密度计数与虫种分型能力;

(2) 建有重症医学科和ICU病房,并配备血液净化等设备;

(3) 具备疟疾病例治疗和重症疟疾救治能力;

(4) 储备必要的口服和注射抗疟药品。

市疾控中心与市级疟疾重症救治定点医院共同对辖市区医疗机构开展疟疾诊治技术指导,每2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疟疾诊治技术培训。

2.临床机构疟原虫实验室检测能力

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必须具备疟原虫镜检条件和能力。其中,三级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临床实验室至少有1名检验人员获省级疟原虫镜检评估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二级综合性医院实验室至少有1名检验人员获省级疟原虫镜检评估三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各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潜在间日疟再传播风险县,建有发热门诊(诊室)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室应具备疟原虫镜检或疟疾快速诊断试纸条(RDT)检测条件和能力;间日疟再传播风险县,还应同时具备疟原虫镜检和疟疾快速诊断试纸条(RDT)检测条件和能力,其检验室至少有1名检验人员获市级疟原虫镜检评估合格证书。

五、主要技术措施

落实首诊负责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询问就诊发热病人的既往病史(重点为境外旅行史),对3年内有境外疟疾流行区旅行史、近2周有输血史、有疟疾既往发病史和其它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应进行疟原虫实验室检测(镜检或RDT)。不具备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发热病人转诊至具备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或疟疾定点医院),或联系当地疾控机构协助开展疟原虫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确诊病例后,参照《抗疟药使用规范》(WS/T 485- 2016),对患者进行治疗,并依法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按照技术要求,开展病例复核、个案流调和疫点调查与处置工作。

六、突发疫情应急处置

(一)突发疫情

以县为单位,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应作为突发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输入性疟疾病例;

2.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的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明的疟疾病例;

3.出现1例及以上输入继发病例。

(二)突发疫情报告

病例所在县疾控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结合当地传疟媒介分布、地理环境、历史流行情况以及本次疫情范围和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再传播风险。

(三)突发疫情应急处置

1.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

由江苏省血寄防所负责组织对所有输入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信息复核和汇总关联分析,重点了解病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情况,必要时重新组织流行病学专题调查。

2.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的2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

由江苏省血寄防所组织开展病例关联性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感染来源线索追踪调查,并组织对疫点内所有居民采血进行实验室检测。市疾控中心负责对疫点开展媒介消杀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疫点传染源清除措施,及时阻断可能的传播。

3.出现1例及以上输入继发病例

由病例居住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启动卫生应急响应。由江苏省血寄防所组织开展输入继发病例感染来源和传播途径追踪调查并组织对疫点内所有居民采血进行实验室检测。省血寄防所负责确定再传播风险范围和风险人群,并组织对风险人群采取扩大的人群传染源清除措施。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再传播风险范围内所有居民住宅采取媒介消杀,由病例居住地县级疾控机构同步对再传播风险范围内所有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宣传。

七、联防联控与多部门合作

1.海关部门。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疟疾快速诊断技术、疟疾血片镜检等实验室诊断能力。海关以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负责对前往疟疾流行区的出境人员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必要时配合疾控机构开展输入性病例的调查与处置。

2.商务部门。各级商务部门应与当地疾控机构合作,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对派遣赴境外疟疾流行区的工作人员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培训。

3.教育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疟疾防控宣传教育,学校对赴境外疟疾流行区游学或交流的师生进行疟疾防治知识培训,对来自疟疾流行区的留学生,可在入学或入境返校时,联合所在地疾控机构组织疟疾病原筛查,及时发现病例。

4.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对领队和导游加强疟疾防治知识培训,对赴境外疟疾流行区旅游人员加强疟疾防控宣传教育。

5.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疟疾病例及同行人员感染调查、突发疟疾疫情应急处置等。必要时,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向同级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用大数据方法对疑似本地感染病例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6.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健全企业员工健康防病服务,为赴境外疟疾流行区工作人员开展疟疾防护知识宣传和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配备具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随行,提供疟疾预防和诊疗服务。

7.信息通报。建立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疫情分析会,突发疫情或遇有重大问题时,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行动。

八、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建立疟疾防控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进行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

2.能力保障。全市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应保证配备疟疾防控工作的必要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全市防止输入再传播能力评估,并将能力评估结果纳入对各辖市区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全市所有卫生医疗机构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能力评估。

3.经费保障。疟疾防控经费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4.药品保障。市疾控中心统一分发抗疟药品,强化抗疟药品的管理,做好供应保障工作。疟疾治疗定点医院应做好药品的储备。

5.医疗保障。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疟疾诊断和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6.技术保障。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疟疾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继续发挥市疟疾救治专家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重症疟疾病例会诊和临床救治技术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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